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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几年的“牛忠喜烧饼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7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牛忠喜之子牛贵生。裁定书维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对该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法人代表刘福强的再审申请,牛家仍可生产自己的烧饼。
关于牛忠喜和他的烧饼官司,本报自2002年2月起曾多次报道。2005年,牛忠喜老人去世,烧饼官司却一直未了。今年1月,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法人代表刘福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得到了受理。
据介绍,最高院的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过,两家烧饼之争能否就此画上句号,尚未可知。
法庭上
两家烧饼店针锋相对
5月16日和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就牛忠喜烧饼案举行了庭前询问和听证会,本报记者曾赴京旁听。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牛忠喜之子牛贵生在新乡市卫滨区新乐路开设牛忠喜烧饼店及在超市开设经营场所使用“牛忠喜烧饼店”招牌、从事烧饼的制作和销售,并在商品的包装及礼品盒上印制“牛忠喜烧饼”字样,是否侵害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一审、二审判决牛贵生赔偿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各5000元是否适当。
法官们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事实及证据,并进行听证。另外,牛贵生的代理人、律师王鼎成出示证据称,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已于2005年3月被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刘福强2008年还在以该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欺骗法院的行为。
对此,刘福强的代理人严文则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虽然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法人资格并不灭失,不影响其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法官们支持了严文的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受访时称: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牛忠喜”及图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理应受到保护,本案牛忠喜烧饼店及刘福强行使“牛忠喜”及图案商标的专用权时,不应忽视牛家在1974年开始打出“牛忠喜烧饼”的招牌,牛家的这份在先使用权是不受任何人妨碍的。另外,牛忠喜为牛忠喜烧饼的发展和传承倾注了大量心血,为牛忠喜烧饼赢得了众多荣誉。“牛忠喜”三个字不仅有姓名权的属性,还有财产权的属性。牛忠喜作为名人过世后,由姓名衍生的财产权益理应由牛忠喜的近亲属行使。因此,牛忠喜之子牛贵生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具有正当性。
不相让
官司一打就是14年
从1997年开始,围绕“牛忠喜烧饼”的官司打打停停,时断时续。
牛忠喜12岁起跟伯父在辉县西关学打烧饼,20岁到新乡市开烧饼店,上世纪40年代即开始在新乐路74号(即牛家现在的烧饼店)开店。1957年公私合营,牛忠喜将打烧饼的技术带到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
1980年,在河南省名菜名点风味小吃评比展销会上,牛忠喜现场制作的烧饼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地方风味名吃,并被正式命名为“牛忠喜烧饼”。
1989年,牛忠喜赴西安市参加全国食品“金鼎奖”大赛,喜获“金鼎奖”殊荣,“牛忠喜烧饼”随即成了一块金字招牌。1989年4月,经协商,牛忠喜同意公司把自己的名字作为烧饼的商标。
1995年,牛忠喜的子女大都下岗在家,迫于生计,牛忠喜带领子女在家打起了烧饼,店名叫“牛忠喜烧饼店”,距离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开的店不到300米。
1997年,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负责人刘福强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把牛忠喜告上了法庭。经新乡市新华区法院调解,双方做出让步:牛贵生的烧饼店改名为“牛氏烧饼店”,对方撤诉。
事后,牛忠喜向饮食服务公司负责人表态:商标一旦到期,坚决不同意其再使用自己的名字了。2000年,牛忠喜及家人意外得知,公司的牛忠喜烧饼店又续注了商标,随即将自家店名重新改为牛忠喜烧饼店,并申请撤销公司的商标。
2001年12月,牛忠喜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新华区法院,公司代理人提出反诉,双方展开拉锯战……
省高院
牛家子承父业属“合理使用”
2005年4月,牛忠喜因病去世,病重期间,他一再向家人交代,一定要把名字要回来,把他创制的烧饼技术在牛氏家族传承下去。
官司一直在继续。2008年8月8日,新乡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牛贵生停止在其牌匾、产品包装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字;牛贵生赔偿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经济损失各5000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满,牛贵生认为自家店没有侵权;刘福强则认为处罚过轻,双方分别上诉至省高院。
2009年6月1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牛忠喜在家里打烧饼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并无不当,牛贵生在其父去世后子承父业,继续经营牛忠喜烧饼店应属合理使用。牛贵生在超市等经营场所及在商品包装、礼品盒上使用“牛忠喜烧饼”字样,超出了牛忠喜原有的使用范围,系突出使用“牛忠喜”三字作为其产品标志或商品名,属商标侵权行为。维持一审经济赔偿的判决。
张楚教授在受访时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衡量企业名称字号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必须考虑一个重要因素——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牛忠喜”及图案商标注册在后,牛忠喜设置“牛忠喜烧饼”招牌在前,相关公众能够很好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会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牛忠喜及其后人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不会与“牛忠喜”及图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牛忠喜及其后人享有“牛忠喜烧饼”招牌的在先使用权。
争“烧饼”
双方都有注册商标
这次,在法庭上,涉案双方均向法院递交了各自拥有牛忠喜烧饼相关的商标证书。
其中,刘福强出示的“牛忠喜”烧饼商标,是商品类商标。该商标是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解放路管委会1989年用牛忠喜的名字申请注册的。2000年,该商标续展时,注册人变更为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2007年4月,该店负责人刘福强将此商标转让给自己,并于2010年又续了10年。对此,牛贵生于2002年5月委托河南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委申请撤销刘福强商标拥有者的资格,未果。
2009年10月,牛贵生申请并获得了“牛忠喜烧饼店”服务类注册商标。刘福强也不予认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其撤销,目前也未有结论。
2008年,牛忠喜烧饼制作工艺被市政府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牛贵生被市文化局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牛忠喜烧饼)代表性传承人。如今这两个证书都保存在牛家。
最高院
维持省高院终审判决
7月29日下午,牛贵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维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对该案的终审判决。
据介绍,最高院的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过,两家烧饼店之争能否就此画上句号,尚未可知。
日前,记者分别到两家牛忠喜烧饼店采访,看到前来买烧饼的市民络绎不绝。相比之下,牛家的店人更多一些。一位老太太一下子就在牛家店里买了14盒烧饼,说是要带着到河北走亲戚。残疾人王鸣放开着电动车也来买烧饼。“俺下午去洛阳,洛阳朋友点名要吃这个。”他说。
说起来,大家都知道烧饼官司这事儿。一位小伙子发表意见:“要俺说,谁的烧饼好吃,俺就愿意买谁的。”
张楚教授表示,牛忠喜烧饼是一种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牛忠喜用毕生精力和心血,为牛忠喜烧饼发扬光大做出了巨大贡献。经过数十年的沉淀,“牛忠喜”三个字和牛忠喜烧饼已经紧密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牛忠喜”及图案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其商标专用权时,也有义务保护牛忠喜烧饼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7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牛忠喜之子牛贵生。裁定书维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对该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法人代表刘福强的再审申请,牛家仍可生产自己的烧饼。
关于牛忠喜和他的烧饼官司,本报自2002年2月起曾多次报道。2005年,牛忠喜老人去世,烧饼官司却一直未了。今年1月,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法人代表刘福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得到了受理。
据介绍,最高院的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过,两家烧饼之争能否就此画上句号,尚未可知。
法庭上
两家烧饼店针锋相对
5月16日和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就牛忠喜烧饼案举行了庭前询问和听证会,本报记者曾赴京旁听。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牛忠喜之子牛贵生在新乡市卫滨区新乐路开设牛忠喜烧饼店及在超市开设经营场所使用“牛忠喜烧饼店”招牌、从事烧饼的制作和销售,并在商品的包装及礼品盒上印制“牛忠喜烧饼”字样,是否侵害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一审、二审判决牛贵生赔偿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各5000元是否适当。
法官们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事实及证据,并进行听证。另外,牛贵生的代理人、律师王鼎成出示证据称,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已于2005年3月被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刘福强2008年还在以该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欺骗法院的行为。
对此,刘福强的代理人严文则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虽然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法人资格并不灭失,不影响其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法官们支持了严文的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教授受访时称: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明确规定,“牛忠喜”及图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理应受到保护,本案牛忠喜烧饼店及刘福强行使“牛忠喜”及图案商标的专用权时,不应忽视牛家在1974年开始打出“牛忠喜烧饼”的招牌,牛家的这份在先使用权是不受任何人妨碍的。另外,牛忠喜为牛忠喜烧饼的发展和传承倾注了大量心血,为牛忠喜烧饼赢得了众多荣誉。“牛忠喜”三个字不仅有姓名权的属性,还有财产权的属性。牛忠喜作为名人过世后,由姓名衍生的财产权益理应由牛忠喜的近亲属行使。因此,牛忠喜之子牛贵生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具有正当性。
不相让
官司一打就是14年
从1997年开始,围绕“牛忠喜烧饼”的官司打打停停,时断时续。
牛忠喜12岁起跟伯父在辉县西关学打烧饼,20岁到新乡市开烧饼店,上世纪40年代即开始在新乐路74号(即牛家现在的烧饼店)开店。1957年公私合营,牛忠喜将打烧饼的技术带到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
1980年,在河南省名菜名点风味小吃评比展销会上,牛忠喜现场制作的烧饼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地方风味名吃,并被正式命名为“牛忠喜烧饼”。
1989年,牛忠喜赴西安市参加全国食品“金鼎奖”大赛,喜获“金鼎奖”殊荣,“牛忠喜烧饼”随即成了一块金字招牌。1989年4月,经协商,牛忠喜同意公司把自己的名字作为烧饼的商标。
1995年,牛忠喜的子女大都下岗在家,迫于生计,牛忠喜带领子女在家打起了烧饼,店名叫“牛忠喜烧饼店”,距离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开的店不到300米。
1997年,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负责人刘福强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把牛忠喜告上了法庭。经新乡市新华区法院调解,双方做出让步:牛贵生的烧饼店改名为“牛氏烧饼店”,对方撤诉。
事后,牛忠喜向饮食服务公司负责人表态:商标一旦到期,坚决不同意其再使用自己的名字了。2000年,牛忠喜及家人意外得知,公司的牛忠喜烧饼店又续注了商标,随即将自家店名重新改为牛忠喜烧饼店,并申请撤销公司的商标。
2001年12月,牛忠喜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新华区法院,公司代理人提出反诉,双方展开拉锯战……
省高院
牛家子承父业属“合理使用”
2005年4月,牛忠喜因病去世,病重期间,他一再向家人交代,一定要把名字要回来,把他创制的烧饼技术在牛氏家族传承下去。
官司一直在继续。2008年8月8日,新乡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牛贵生停止在其牌匾、产品包装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字;牛贵生赔偿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经济损失各5000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满,牛贵生认为自家店没有侵权;刘福强则认为处罚过轻,双方分别上诉至省高院。
2009年6月1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牛忠喜在家里打烧饼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并无不当,牛贵生在其父去世后子承父业,继续经营牛忠喜烧饼店应属合理使用。牛贵生在超市等经营场所及在商品包装、礼品盒上使用“牛忠喜烧饼”字样,超出了牛忠喜原有的使用范围,系突出使用“牛忠喜”三字作为其产品标志或商品名,属商标侵权行为。维持一审经济赔偿的判决。
张楚教授在受访时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衡量企业名称字号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必须考虑一个重要因素——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牛忠喜”及图案商标注册在后,牛忠喜设置“牛忠喜烧饼”招牌在前,相关公众能够很好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会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牛忠喜及其后人使用“牛忠喜烧饼”招牌不会与“牛忠喜”及图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牛忠喜及其后人享有“牛忠喜烧饼”招牌的在先使用权。
争“烧饼”
双方都有注册商标
这次,在法庭上,涉案双方均向法院递交了各自拥有牛忠喜烧饼相关的商标证书。
其中,刘福强出示的“牛忠喜”烧饼商标,是商品类商标。该商标是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解放路管委会1989年用牛忠喜的名字申请注册的。2000年,该商标续展时,注册人变更为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2007年4月,该店负责人刘福强将此商标转让给自己,并于2010年又续了10年。对此,牛贵生于2002年5月委托河南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委申请撤销刘福强商标拥有者的资格,未果。
2009年10月,牛贵生申请并获得了“牛忠喜烧饼店”服务类注册商标。刘福强也不予认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其撤销,目前也未有结论。
2008年,牛忠喜烧饼制作工艺被市政府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牛贵生被市文化局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牛忠喜烧饼)代表性传承人。如今这两个证书都保存在牛家。
最高院
维持省高院终审判决
7月29日下午,牛贵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维持了河南省高院2009年6月对该案的终审判决。
据介绍,最高院的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过,两家烧饼店之争能否就此画上句号,尚未可知。
日前,记者分别到两家牛忠喜烧饼店采访,看到前来买烧饼的市民络绎不绝。相比之下,牛家的店人更多一些。一位老太太一下子就在牛家店里买了14盒烧饼,说是要带着到河北走亲戚。残疾人王鸣放开着电动车也来买烧饼。“俺下午去洛阳,洛阳朋友点名要吃这个。”他说。
说起来,大家都知道烧饼官司这事儿。一位小伙子发表意见:“要俺说,谁的烧饼好吃,俺就愿意买谁的。”
张楚教授表示,牛忠喜烧饼是一种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牛忠喜用毕生精力和心血,为牛忠喜烧饼发扬光大做出了巨大贡献。经过数十年的沉淀,“牛忠喜”三个字和牛忠喜烧饼已经紧密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牛忠喜”及图案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其商标专用权时,也有义务保护牛忠喜烧饼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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