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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作者:宋瑶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延庆法院组宣科负责人
夏明创作的漫画《进步与退步》于2015年11月13日发表在刊物《讽刺与幽默》,并入选2016年高考试卷。2016年6月10日,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中心小学教师吴联荣在微博上称,夏明创作的漫画《进步与退步》在构图、立意等方面,均与吴联荣及其学生吴忠琴发表的漫画《进步与退步》、《待遇不同》高度雷同,作品标题、故事情节、表达观点明显一致,且二人的漫画作品公开发表时间明显早于夏明。面对质疑,夏明回应,自己业余从事漫画创作30多年,创作了大量作品,此前从未看过吴联荣及其学生的作品,更谈不上“抄袭”。 (新闻来源:搜狐教育2016-06-15 )
吴联荣创作的《进步与退步》(图:网络)
夏明创作的《进步与退步》(图:网络)
笔者认为,虽然三幅漫画在主题、创意、观点、标题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夏明的行为并不侵犯另外两位作者的著作权。
一、创意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换言之,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主题、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思想的外在表达。
三位作者虽然就同一主题创作了创意、风格、修辞手法高度雷同的漫画作品,且三位作者的观点近似,但是这些元素作为美术作品所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思想,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即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而非创意或者构思本身,因此,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反映出的思想。教育、考试作为当前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话题,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吴联荣不能因为其就这一主题在先创作了一幅漫画,便将相关主题及创意垄断起来,禁止他人就该主题进行创作,否则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漫画作为美术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作者通过线条、色彩等体现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意本身。退一步说,即便在后创作的作者抄袭了在先作品的创意,只要二者的外在表达形式不同,依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从作品的外在表达来看,三幅漫画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三幅漫画的故事情节并不相同。
夏明创作的《进步与退步》中,一个孩子第一次考了100分,被亲吻,第二次考了98分,挨了耳光;另一孩子第一次考了55分,被打了耳光,第二次考了61分,却被亲吻。
吴联荣创作的《进步与退步》中,一名学生从70分逐渐进步到100分,不断受到父母的表扬,最后考了98分受到父母的斥责。漫画《待遇不同》中,考了100分的孩子被亲吻,考了50分的则挨了巴掌。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后创作的漫画与在先创作的漫画的故事情节相同,在后漫画的作者也不必然构成侵权。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所独创的情节,这就需要剔除基于考试这一主题而创作的漫画所必然使用的情节,例如,成绩进步得到家长肯定,考试退步受到家长批评教育。
其次,三幅漫画在人物设置上不尽相同。夏明创作的《进步与退步》包括两个圆头孩子,吴联荣创作的《进步与退步》包括父亲、母亲以及孩子三个人物,漫画《待遇不同》中却包括两个长脸孩子。
最后,三幅漫画在构图上的相似之处并不能成为判断侵权的依据。如夏明创作的《进步与退步》和吴联荣创作的《进步与退步》中孩子的发型、体态相似,但这些相似元素属于公知公用的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如,夏明创作的《进步与退步》与漫画《待遇不同》中均出现了吻痕和掌印,但这属于漫画创作过程中的有限表达,当某一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几种有限的表述时, 著作权法不但不保护思想本身,甚至连思想的表达也不保护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夏明、吴联荣和吴忠琴三位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三幅漫画分别享有著作权。
二、作品标题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吴联荣的漫画与夏明的漫画作品名称相同,且前者的发表时间早于后者,但标题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一,只有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标题,即作品名称,是指标明作品内容的简短词语或词语组合,是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具有高度精炼的特点,通常情况下作品名称字数很少,这种容量有限的寥寥几个字或词组难以表达作者的独立构思,更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进步”、“退步”均属于公有领域的词组,漫画标题“进步与退步”仅仅是漫画中的主人公考试成绩的客观描述,缺乏所谓的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作品名称的功能在于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不能脱离作品内容而独立存在。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组成部分,只有与作品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情况下,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意义。读者必须通过阅读漫画全文才能知晓作品的内容,并体会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进步与退步”这个标题,与作品特定内容分离,不能表达完整的思想内容,不能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他人作品标题进行假冒可能导致读者误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止,但这种假冒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尽管三部作品均以教育与考试为主题,但是三部作品的作者分别就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夏明的行为并不侵犯其他两位作者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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