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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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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别处购买他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A品牌种子,进行分装之后换一件“外衣”,以B品牌名义进行销售,企图瞒天过海,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河南双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双丰种业)因未经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隆平高科)许可,擅自购入安徽隆平高科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隆平206”玉米种130余万斤,并进行分装销售,被判赔偿安徽隆平高科经济损失200万元。而与此案件相关的刑事诉讼也正在进行中。

  换包分装,销售方企图瞒天过海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013年3月,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河南双丰种业存在销售伪劣玉米种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后突击检查了河南双丰种业的仓库,现场查封约20万斤玉米种。在查封的玉米种包装上,标明的品种五花八门,如郑单034、秦单5号、金秋218等等,但这些只是假象。

  之后,河南省伊斯特种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被查封的“秦单5号”玉米种和“金秋218”玉米种等的净度、纯度、水分、真实性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电泳谱带与安徽隆平高科的“隆平206”谱带比对一致。也就是说,这些种子的真实面目就是“隆平206”玉米种。

  而早在2008年1月安徽隆平高科就向农业部申请了名为“隆平206”的植物新品种权,并在2012年3月获得授权。

  安徽隆平高科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由于“隆平206”玉米在外在性状上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此前安徽隆平高科的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种子生产基地附近巡查时发现,一些农田上种植的玉米从外在性状上看与“隆平206”极为相似,而这些农田所有人与安徽隆平高科并没有任何有合作关系,于是初步确定可能存在非法繁育“隆平206”玉米种行为,随后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追踪这些种子的流向,以及对一些种子零售商进行走访,最终确定河南双丰种业存在违法销售“隆平206”玉米种的行为。掌握基本证据后,安徽隆平高科向汝州市公安局报案,于是汝州市公安局查封了河南双丰种业仓库。

  终审判决,权利人终获高额赔偿

  在汝州市公安局查封河南双丰种业仓库之后,安徽隆平高科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500万元。

  根据汝州市公安局检查时获取的河南双丰种业《2012年度玉米种入库芽率分装一览表》和《2013年度入库分装表》,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27日,河南双丰种业共计购进“隆平206”玉米种134.6万斤。而相关证据显示,河南双丰种业以每斤2.7元至3.5元的价格购进“隆平206”玉米种之后,分装成郑单034、秦单5号、金秋218、京科23等品种在河南、山东等地批发和零售,而且售价几乎翻了一番,每斤售价高达6.4元。

  记者了解到,这些种子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种子生产基地的制种公司或农户,除了按协议向相关育种单位提供种子外,还私自截留种子然后出售;二是一些制种公司或农户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种子后,私自进行种子生产,然后出售。收购这些种子然后分装销售的行为,在业内称之为“套购”,由于不需要承担相关研发投入和研发风险,而且利润丰厚,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品种权人的利益。

  本案一审中,郑州中院认为,安徽隆平高科因侵权所受损失或河南双丰种业因侵权所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均难以确定,而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河南双丰种业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数量大、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最终将赔偿数额确定为200万元。二审中,河南高院也支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虽然这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权利人也获得了较高的赔偿。但律师依然有些遗憾,因为与这起案件相关的刑事诉讼进展缓慢。他对记者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中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规定。而要打击目前甚为猖獗的“套购”“套牌”种子的行为,刑事手段显然更为有力。目前,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提起刑事诉讼,但在法律适用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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