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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联络旧客户谈生意 被判赔原单位10万元

发布时间:2007-12-25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邬科、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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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员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赔原单位10万。

  离职销售员联络旧客户谈生意,算不算泄露商业秘密?日前,南海法院审理认为,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佛山某公司原职工李某因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赔偿原单位10万元。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佛山南海某公司于2005年对公司内部员工制定了《保密制度》。2006年7月1日,湖南人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在外贸业务中跟单联系境外客户。应公司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即签署了《保密协议书》,协议约定:除履行职务的需要外,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公布、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并规定李某离职后仍须对其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保密期限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至少不少于3年;如李某违反合同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同年12月,李某离职,走时他从公司网站和图片库中带走部分该公司的产品图片。很快,李某又应聘为佛山另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李某将从原公司带出的产品图贴在了自制网站以及其新企业的网页上。并跟原公司的客户香港某公司的联系人写了一封电子邮件,意欲跟其进行生意合作。

  除此之外,李某没联系其他客户。原公司发现这一情况,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立刻将李某告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他联系的香港客户经常在广交会上采购商品,经常与内地其他供应商商谈生意,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公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对此,原告佛山某公司则称,客户名单不属于公知信息,是公司经过数年的经营开发积累而来的,属于商业秘密,公司特别对此在《保密协议》中作了相关规定。

  佛山南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客户名单,除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表层信息外,更有包含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较深层次的组合信息。故应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信息。据此,李某此举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该就造成的损失向原单位予以补偿,酌情判定向佛山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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