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日前,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源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彩羊公司)诉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织造公司)、杨某、刘某、上海辉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辉营公司)、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恒派彩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沪知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而尘埃落定。
据了解,二审法院认定恒源祥公司的“恒源祥”字号与彩羊公司的“彩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江南织造公司、辉营公司、恒派彩羊公司、杨某及刘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上述5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2012年4月,被告杨某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杨某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恒派彩羊公司使用。
被告江南织造公司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的生产厂家,负责向杨某和恒派彩羊公司提供涉案“恒源彩羊”商品。
被告刘某为恒源祥公司在山东地区的零售商,但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派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东地区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
2012年11月,被告辉营公司销售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围巾、羊毛裤等商品。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5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5被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源彩羊”商标及“恒源彩羊”字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杨某应就其持有“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原审被告恒派彩羊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与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江南布织公司是应与杨某及恒派彩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刘某销售标有“恒源彩羊”商标的商品构成对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杨某、刘某及江南布织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