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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5月25日,有媒体报道曾经代理美国飞人MichaelJordan在北京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的言论,称“乔丹体育申请上市已经6个月,截至目前仍然没有发行股票,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将失效”,并推测“诉讼双方可能在和解”。日前,乔丹体育做出回应,双方没有和解,也不存在文件失效的问题。
至今未提交全部证据
2012年3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MichaelJordan姓名权侵权一案的立案申请,索赔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5月18日是原告MichaelJordan代理人向法院承诺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时间,但截至目前仍未向法院提交全部诉讼证据,致使一直未确定开庭日期。知情人士透露:“按照惯例,原告代理人应该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准备好起诉证据,但至今未完成全部证据提交,实际上拖延了整个诉讼时间。”
乔丹体育公关部人士的回答似乎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对方称:“目前不仅未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也未收到对方的全部证据。”这意味着开庭日期至今未确定。
诉讼致乔丹体育IPO推迟
由于案件一直未开庭,原计划今年登陆A股的乔丹体育IPO将暂时搁置。
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首发申请,原本将成为登陆国内A股市场的第一家专营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原计划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募集资金将用于生产研发和渠道建设,包括:投资4.9亿元扩建鞋生产基地,新增年产鞋900万双;投资1.2亿元建设研发设计中心和北京、香港、广州三地的研发设计工作室等。诉讼已经导致乔丹体育IPO发行推迟,致使募投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并可能影响募集资金的额度。
按照进度,乔丹体育本应在今年春节后拿到证监会的上市核准文件,但就在此时,MichaelJordan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在未确定法院是否接受立案申请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23日通过媒体宣布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以阻止乔丹体育IPO计划。
美国乔丹也一肚子火
尽管乔丹体育作出积极应诉的准备,但对于公司推迟上市还是颇为失望。“这些年,我们为上市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但就在上市前的节骨眼上,却迎来一场意想不到的官司,确实心有不甘。”有分析认为,此次起诉是一场有预谋的官司。对此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前不久完全给予了否认,该发言人表示:“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身姓名权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是迈克尔自己的决定。这涉及的是迈克尔极为私人的事情,因为他的姓名权被侵犯。迈克尔·乔丹雇用了自己的法律顾问来处理该诉讼案。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商人,他一直按规则办事,并希望其他人也这样做。”他强调,乔丹体育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并非常明显地误导了中国的消费者。该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的许可,便利用他的中文名字、与Jumpman标志十分近似的商标、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他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但也有网友辩称:乔丹就是一个姓,姓乔丹的人多了去了,你怎么认定就是那个篮球巨星?
侵犯姓名权或难成立
针对有人强调姚明和易建联打赢了“名人”维权官司一事,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认为,“MichaelJordan”只是一个姓名,而“Jordan”是姓,“Michael”是名,在美国姓Jordan的人有很多,MichaelJordan只是其中的一个。与“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姚明一代”商标等引发的案件不同的是,易建联和姚明等是在相关商标注册5年之内,依据商标法提出了撤销申请(即商标争议),而与迈克尔·乔丹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多次提出商标异议被驳回后,迈克尔·乔丹以姓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也认为,姓名权并没有天然排他性。针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并提出5000万元的索赔金额,要看这5000万元的索赔金额是在什么基础上提出来的。因为乔丹体育的商业价值比较高,如果法院认定乔丹体育是在利用迈克尔·乔丹的声誉来做商业活动,那么50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有可能的。不能单纯地说数字很大就觉得不合理,而要看他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说,他以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赔偿数额的提出,但前提是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就要看被告乔丹体育对于“乔丹”这个符号的使用方式,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等。现在迈克尔·乔丹是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起诉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英文的“MichaelJordan”和中文的“乔丹”之间,是否形成一种近似于唯一的对应关系。
杨明指出:即便是有对应关系,也不能说这个符号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全部都归于这个姓名的这个人。迈克尔·乔丹名气很大,那他是不是因为名气非常大就把这个姓名和商业活动之间的联系渠道全部都垄断了呢?这恐怕要打一个问号。对此,人们需要判断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英文的“MichaelJordan”和中文的“乔丹”之间是不是有对应关系;第二个问题,即便有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是你叫这个姓名就能够垄断这个姓名的商业化提供的一切利益。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MichaelJordan对姓名权的主张胜算不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马翔表示:“乔丹”商标没有唯一指向篮球明星MichaelJordan,二者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乔丹”商标侵犯了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在2002年及2007年耐克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8件乔丹图形商标提出的异议及异议复审中,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未支持异议人耐克的主张,“乔丹”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之后,耐克又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救济渠道。此外,《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有法定期限,如果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或五年的争议期内未主张权利,将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现在“乔丹”商标早已过了五年的争议期,MichaelJordan主张姓名权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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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其实际控制人为丁国雄、丁也治夫妇,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百群49%和51%的股份,共计间接持有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29128.50万股,占总股本51.78%。招股书中称,乔丹体育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 “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该公司“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 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公司与耐克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迈克尔·乔丹发言人在大洋彼岸称,迈克尔·乔丹唯一认可的品牌是Air Jordan和Jumpman标识,而这正是其代言的耐克旗下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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