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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6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恭王府管理中心对该福字享有的商标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恭王府)诉称:该单位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并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9999套,截止2008年12月3日,销售5321套,获利531万余元。恭王府认为,被告单位擅自在商品包装、商品本身、宣传材料及广告上使用原告的“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恭王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单位是一家经营文化艺术礼品的公司,涉案商品是从其他单位合法购进。该单位同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但不同意恭王府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下第一富”和“康熙御笔之宝”是恭王府管理中心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处于注册有限期内,恭王府管理中心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类似的标识。
法院认为,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恭王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恭王府)诉称:该单位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广告,并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9999套,截止2008年12月3日,销售5321套,获利531万余元。恭王府认为,被告单位擅自在商品包装、商品本身、宣传材料及广告上使用原告的“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恭王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单位是一家经营文化艺术礼品的公司,涉案商品是从其他单位合法购进。该单位同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但不同意恭王府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下第一富”和“康熙御笔之宝”是恭王府管理中心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处于注册有限期内,恭王府管理中心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类似的标识。
法院认为,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恭王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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