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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冒牌涂料获利48元引来巨额索赔

发布时间:2008-01-17 来源:云南日报网-春城晚报 作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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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昆明有家公司就注册了“红嘴鸥”牌涂料,最近,该公司遇到冒牌货,“红嘴鸥”涂料公司将销售冒牌货的个体经营户告到法院索赔20万元。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9月,昆明红嘴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嘴鸥装饰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红嘴鸥”牌涂料。去年5月底,该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另一种“红嘴鸥”牌涂料,于是,红嘴鸥装饰公司派出数十员工对昆明市场的假冒“红嘴鸥”牌涂料进行调查,发现是个体户王加映生产的,厂家在富民。

  接报后,富民县工商局查获了20吨假冒“红嘴鸥”涂料,其中5吨已销往昆明,由于质量问题,有近4吨被退货。

  富民县工商局查实后作出处罚:没收了850袋假冒“红嘴鸥”牌涂料和5000条包装袋及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虽然假冒的“红嘴鸥”被工商局查处了,但真的“红嘴鸥”不服气,要求假“红嘴鸥”给个说法。而假“红嘴鸥”牌涂料是从富民鑫盈工业制粉厂(以下简称富民鑫盈厂)出来的,富民鑫盈厂对此脱不了干系。

  于是,红嘴鸥装饰公司将富民鑫盈厂的老板于荷丽以及生产假冒“红嘴鸥”牌涂料的个体户王加映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还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红嘴鸥装饰公司代理人认为,富民鑫盈厂将厂房租给王加映,而王加映又没有合法经营执照,王加映在生产假冒“红嘴鸥”牌涂料时,于荷丽应该是知道的。所以,于荷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富民鑫盈厂对原告的起诉有些不理解,代理人说,生产假冒的“红嘴鸥”牌涂料并不是富民鑫盈厂,而是王加映,王加映只是租了富民鑫盈厂厂房而已,至于王加映生产什么产品,富民鑫盈厂也不好干涉的。况且,富民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也很清楚,工商局只是对王加映进行处罚,并没有对富民鑫盈厂处罚,富民鑫盈厂不应该构成商标侵权,更不应该赔偿。

  王加映说:“我对生产假冒‘红嘴鸥’牌涂料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我销售出去的数量很少,获利才48块钱,况且,我已经被富民县工商局处罚了5000元,原告还要我赔偿20万元损失,显然不公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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