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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全解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7-03-07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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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让擅长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的法律人们摩拳擦掌。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这类案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后,其案件量与热度都是居高不下。据统计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商标授权确权案件5501件,占一审案件的73%。

商标行政案件胜诉率 


这样的胜诉率已经是相当喜人,我国行政案件的平均胜诉率(近十年来)从未超过百分之十!

案量惊人,胜诉率不低,今天就帮大家图解商标授权确权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流程,希望各位专攻商标行政案件的同行迎难而上,一战成名!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分为两大类五个小类

各类型案件基本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定义: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是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商标注册申请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讼,对商标局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所做的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被异议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对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做出决定后,当事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是无效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无效申请人或者被无效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是指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后,当事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商标授权确权审查时限

实质问题依据法条:

绝对条件: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相对条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流程问题依据法条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 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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