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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福建南安市迪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构成侵权,被判赔偿人民币9万元,并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007年7月,迪奥公司在未经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同年8月13日,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工商部门共查获迪奥公司生产的标有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运动鞋800双,并有半成品鞋面210双。
同年8月,迪奥公司未经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再次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被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同年9月20日,南安市工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查获迪奥公司生产的标有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运动鞋1200双,查明迪奥公司已经以每双20元销售100双;另有半成品鞋面200双。
对查获的上述产品,南安市工商局决定予以没收。
同年年底,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迪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LACOSTE商标及3个鳄鱼图形商标均在中国注册,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受法律保护,迪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迪奥公司在经工商部门查处后仍在短时间内再次生产侵权产品并销售,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法院判决,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要求迪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定额赔偿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 郑良)
2007年7月,迪奥公司在未经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同年8月13日,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工商部门共查获迪奥公司生产的标有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运动鞋800双,并有半成品鞋面210双。
同年8月,迪奥公司未经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再次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被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同年9月20日,南安市工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载明,查获迪奥公司生产的标有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运动鞋1200双,查明迪奥公司已经以每双20元销售100双;另有半成品鞋面200双。
对查获的上述产品,南安市工商局决定予以没收。
同年年底,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迪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LACOSTE商标及3个鳄鱼图形商标均在中国注册,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受法律保护,迪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迪奥公司在经工商部门查处后仍在短时间内再次生产侵权产品并销售,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法院判决,对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要求迪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定额赔偿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 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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