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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彪马”公司)认为,北京物美大卖场玉蜓桥店销售了与自己公司的商标相同的服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彪马公司1.1万元损失。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其在中国获得了第57014号“PUMA”文字及豹子图案、第76554号“PUMA”文字第25类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
去年12月,原告发现,北京物美大卖场玉蜓桥店销售了标有“PUMA”文字及豹子图案的服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1万元。
开庭时,被告否认销售了被控侵权服装,称该服装是由卖场一层商户销售,这些商户均是自行收银,自行开具发票,物美与商户之间仅为租赁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购买服装时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购买服装所得销售发票上盖有“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PUMA”文字及豹子图案等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服装上印有“PUMA”文字及豹子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为侵权商品。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被告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相关因素酌定具体数额后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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