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新华网广州5月3日电(记者 孔博)记者近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福建一企业生产的“以纯少女”卫生巾侵犯了东莞以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东莞以纯集团公司2007年5月发现,某店铺在销售由福建省晋江市仲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以纯少女”的卫生巾。该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有“以纯少女”四个字,且“以纯”两字与以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的字体一致。以纯公司认为仲盛公司和销售者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印有 “以纯”两字的商品,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东莞以纯集团公司是“以纯”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衣服、卫生球、消毒纸巾、纸、卫生纸等商品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仲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东莞以纯集团公司2007年5月发现,某店铺在销售由福建省晋江市仲盛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以纯少女”的卫生巾。该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有“以纯少女”四个字,且“以纯”两字与以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的字体一致。以纯公司认为仲盛公司和销售者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印有 “以纯”两字的商品,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东莞以纯集团公司是“以纯”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衣服、卫生球、消毒纸巾、纸、卫生纸等商品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仲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