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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数量、特点
2015年,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59件,包括民事案件2221件、刑事案件37件、行政案件1件。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67件,包括民事案件2126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1件。其中,受理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1393件,审结1281件。全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人均结案数253件,受理和审结案件分别占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27%和29%。案件整体特点如下:
(一)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受理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同比分别增长85%和80%。其中,受理和审结民事案件同比分别增长90%和86%(详见图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发展形势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技术、移动终端产品集成等众多信息网络相关产业迅猛发展。与产业活跃程度相应,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此外,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调整了司法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被侵权人住所地明确纳入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浦东新区企业基于该项规定主动维权的诉讼明显增多。
(二)大标的、新类型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多
受理案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51件,同比增长24%。其中,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33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7件,超过1000万元的有11件,标的额最高的达9000万元(详见图2)。审结的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案、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双11购物节”前针对“帮5淘”网页插件提起的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等一批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案件多
“双自联动”发展背景下,市场主体技术创新活跃程度增强,新技术的商业应用日趋活跃,新商业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由此催生大量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除技术合同等直接以技术作为标的的争议外,在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中也面临较多技术事实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关系与技术问题往往相互交织,案件审理难度大。如在网址导航服务网站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界定基于定向搜索技术的链接服务的法律性质,并对被告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进行审查。
(四)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案件多
在自贸试验区文化产业政策的激励和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在版权内容采购与自制内容方面的投入,高额网络改编费也激发了内容创作者的活力,互联网现已成为众多文化内容发行的首选渠道。互联网与数字出版、动漫影视、网络游戏以及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与内容产业成为有机生态体系,释放出巨大的市场价值,随之带来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纠纷的案件增多,侵权对象及侵权方式均呈新类型、多样化趋势。
(五)涉及新形态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多
自贸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并在众多服务行业扩大投资开放,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在这种氛围下,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呈现行为方式新型化和行为样态多样化的特征。不正当竞争纠纷既包含以往常见的侵害商业秘密、仿冒、虚假宣传等,还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行为样态,如以网页插件嵌入电商平台的技术手段抢夺用户开展交易的行为等。
二、类案情况分析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2019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203件。其中,著作权权属案件34件,侵害作品复制权案件49件,侵害作品发行权案件24件,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78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1615件,侵害作品改编权案件44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案件39件,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件106件,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案件30件(详见图3)。审结1883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073件。
2、特点。
(1)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比重大。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同比增加143%,占著作权侵权案件总量的80%。网络侵权传播途径从传统的电脑客户端单一途径传播,发展到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其他移动客户端等多途径传播。侵权模式从传统的直接侵权向深度链接、视频聚合等新型方式转变。
(2)侵权对象呈现多样化。侵权对象包括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小说朗读音频、教材、动漫形象、网络游戏、实用工艺品等,不同类型作品各有自己独特的组成材料、表现手段和创作规律,有的纠纷还涉及不同种类的作品改编,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工作难度较大。
(3)动画形象著作权纠纷突出。随着全球动画产业的蓬勃发展,动画创作者对动画作品的商业化权利诉求日益凸显。受理了众多涉及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国内权利人的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喜羊羊、熊大等,涉及国外权利人的包括迪士尼公司“赛车总动员”中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以及日本知名动画形象“多啦A梦”机器猫、铠甲勇士等。
(4)权利流转引发新类型纠纷。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版权购买投入的同时,新类型的版权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如网络写手将作品著作财产权转让后,在合同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能否续写作品或者许可他人续写作品并继续沿用原有作品题材和人物角色等引发争议。
(二)商标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112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25件。审结134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11件。其中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72件,占总受理案件数量的64%,该比例与上一年度持平。
2、特点。
(1)被控侵权主体类型复杂。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其中79%为批量维权案件,被控侵权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还涉及大型连锁超市、专营店、卖场等。经营者地域分布广,经营地遍布浦东新区多个城镇及中心城区,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以商品批发市场内商铺及城郊结合部临街商铺为主。部分经营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曾经的经营者办理过工商登记但因店铺转让导致登记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使得确定经营主体及送达诉讼材料存在困难。
(2)批量维权案件涉及行业较多。批量维权案件所涉商品包括小家电、纸牌游戏、包具、电子产品、建材、润滑油、食品、调料、服装、毛巾(详见图4)等,所涉商标包括“美的”、“九阳”、“三国杀”、“小米”、“茅台”、“恒顺”、“七匹狼”等国内品牌,也包括“LV”、“Schneider Electric”、“Columbia”等国外品牌,这些品牌在业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多数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对消费者有较大吸引力。反映出国内外各领域企业均对商标价值给予充分重视,经营主体维权意识不断提升。
(3)权利冲突类纠纷案件增多。受理、审结多起因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网络域名之间产生权利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其中有企业名称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一定知名度后,其他经营者抢注商标并对在先权人提起诉讼的“拍拍贷”商标权纠纷案。也有因企业在经营中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山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红蚂蚁”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还有因他人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产生的纠纷。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企业的正当竞争,为培育知名品牌提供助力。
(4)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出现。“互联网+”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让互联网经营成为企业商业经营的重要内容,随之不断出现了跨越实体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既有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传统商标侵权案件,还有网络平台对实体经营者进行宣传时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亦有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微博等网络平台自行宣传时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侵权人主体身份确定、网络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以及赔偿标准的确定等问题。同时,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缺少相关网络类产品规定,给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或服务类别近似的判定也带来了困难。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1、概况。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50件,较上一年度增加35件,其中有22件同时被诉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9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案件2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5件,商业诋毁案件1件,虚假宣传案件10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23件(详见图5)。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31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5件,其中有10件同时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2、特点。
(1)竞争行为与互联网联系紧密。受理的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23件涉及互联网竞争行为,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46%。随着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网络竞争秩序亟待规范,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迅速提升。
(2)案件涉及技术事实专业性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已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有效手段,而诉讼中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基于对相关专业技术事实的查明。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电视猫MoreTv”播放原告网站视频内容且绕过视频广告行为的定性,即以“电视猫MoreTv”的运行原理和技术框架解析为核心。
(3)案件标的额与社会关注度高。在上述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8件。涉诉主体不仅涉及美国迪斯尼企业公司、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还涉及淘宝网、天猫网、百度网、大众点评网、斗鱼网等知名网络平台。
(4)案件涉及经营模式新颖多样。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在市场拓展和经营创新中出现了不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未明确规定的行为样态,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经过利益衡量作出判断。
(5)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互联网内容海量且极具聚合性的背景下,特定竞争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也往往不具有单一性,而是在指控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例如在涉及网络小说《凡人修仙传》的纠纷中,原告即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凡人修仙传”字样推广与此毫不相关的网络游戏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四)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1、概况。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48件,较上一年度减少33件。其中著作权合同案件13件,商标合同案件3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26件,技术合同案件5件,网络域名注册合同案件1件(详见图6)。审结65件,与上一年度持平。
2、特点。
(1)食品、教育行业特许经营纠纷较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社会行业较多集中在食品、教育尤其是早教行业。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的纠纷相对较多,当事人起诉的时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相近,反映出相关特许行业的企业经营亟待规范。
(2)违反特许经营中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突出。审理多起特许人因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主要有故意隐瞒和虚假告知两种情形,前者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商标实际并未注册的情况,后者如特许人虚假宣传其特许资源来自境外。
(3)技术合同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较易引发纠纷。技术合同双方知识不对称,签订合同时对技术要求和履行效果往往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多用邮箱、QQ聊天等形式交代技术要求或成果交付方式,未能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固定,产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对相关事实查明的难度较大。
(4)著作权合同纠纷多涉及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就影视剧、动画片、宣传片等进行创作,但有的就交付标的或创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发生争议,有的就制作费用的支付引发纠纷,还有的是在合作过程中就投资分红产生争执。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品委托创作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同时也提示了委托创作的市场风险。
(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概况。受理刑事案件37件,其中,销售假药罪案件1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0件,非法经营罪案件8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3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件(详见图7)。审结40件。
2、特点。
(1)案件涉及领域广、影响大。以非法经营罪案件为例,除涉及非法经营烟草、盐、汽油、甲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外,也涉及非法经营期货、跨境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领域。该类案件因案情复杂、标的额高,且部分案件被告人为外籍,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2)案件涉及品牌多、知名度高。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跨越数十种商品类别,涉及数十种国际知名商标,如知名奢侈服饰品牌“LOUIS VUITTON”、“CHANEL”、“GUCCI”、“DIOR”,国际知名电器品牌“HP”、“Canon”、机油品牌“壳牌”等。
(3)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注册网店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且多涉及“一号店”、“淘宝网”等知名网站;有的案件被告人利用手机APP、微信朋友圈等新兴网络平台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有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等网络技术手段非法运营牟利。
(4)刑事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增多。多起刑事案件被害单位即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或者在被告人、被告单位被判处刑罚后,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部分同步进行的刑事、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调解、和解工作,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从而促进了刑事和解。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狠抓执法办案,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1、立足“精品战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审理蓝盒公司诉多美滋公司等就实用艺术品保护提起的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案,天津中力神盾公司诉上海联电公司等涉“上海中心大厦”分包工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等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保障、规范和引导作用,依法制裁各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我院有一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荣获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特等奖,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两起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五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优秀裁判文书或精品案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孙继伟专门就我院审理的“拍拍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批示,肯定我院的做法很好,积极维护了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各自优势,提升审判效果,彻底解决纠纷。2015年,我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为62%。对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告知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及时启动调解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纠纷背景与双方合作前景,引导原被告商务、法务等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力争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促成双方合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上海金融企业,其中被告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贸试验区企业,我院在审理中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需求出发,从具体实务操作入手,提出调解方案,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让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3、依法适用禁令,及时保护合法权益。对于符合诉前行为保全条件的案件,在充分审查申请人请求保护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针对“帮5淘”网页插件提起的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中,我院认定“帮5淘”的经营者以插件形式嵌入“淘宝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双十一”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帮5淘”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热映电影《寻龙诀》原著《鬼吹灯》遭遇虚假宣传针对亚马逊等网站提起的诉前禁令案中,法院认为亚马逊等网站将其所售图书宣称为电影“原著”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裁定上述网站在销售该图书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寻龙诀”字样。
4、创新裁判方式,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在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时,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权利情况、相关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综合判断其应承担何种责任,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企业的正当竞争,为培育知名品牌提供助力。除责令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外,在双方权利共存又要避免发生市场混淆的情况下,通过判决采用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有效解决冲突。如在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注册商标“汇丽”与被告企业字号“汇丽多彩”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法院判决被告在木地板及外包装上标注其企业名称时,以同样大小的字体在括号内标注“非汇丽集团企业”字样的区别性标识,体现了对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妥善保护。
(二)聚焦区域发展,努力提升司法效果
1、注重保障,回应需求。我院制定《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的意见》,从强化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完善工作机制以及延伸司法职能等四个方面作出30条规定,受到浦东新区区委和区府充分肯定,并被浦东新区区委办、区府办编发的《浦东情况》全文转发。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期间,专门召开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闻通气会,介绍我院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2、注重联动,形成合力。组织召开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最高法院及沪、粤、津、闽四地法院参加,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莅临指导。座谈会上,我院还揭牌成立了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举办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共建张江园区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体系三方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知识产权保护宣讲会。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我院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张江园区管委会三方共建信息沟通、宣传培育、纠纷化解、中立评估和联席会议五项合作机制。签约仪式结束后,作为三方合作的首项举措,我院主持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宣讲会以案论法,并在活动现场展示了“浦东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系列展板,向与会人员赠送案例汇编。
3、注重调研,转化成果。组织申报的课题“上海推进科技创新法制保障研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系列课题立项,该课题由我院张斌院长担任课题负责人,现已完成初稿。完成课题《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全文刊发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发的《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并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收录。撰写反映自贸试验区扩区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情况材料并提出对策建议,被上海高院《情况反映》和浦东新区《浦东情况》转发。编发内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态与研究》,交流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成果,探索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举措,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审判水平
1、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我院自1996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优势,以及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模效益,我院自2015年9月起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除原先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七个罪名之外,新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九个罪名和“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与此同时,我院制定实施《关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案件范围、审判分工、审判程序、人员培养、调研交流、外部协调等方面对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做出规定。
2、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新类型、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精心组织合议庭,充分研判,广泛论证,力争办成精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试行简易程序审理,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并根据案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3、开展庭审方式改革。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通过庭前会议勘验物证、组织证据交换、固定诉辩意见、确认无争议事实。经由庭前会议准备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围绕争议焦点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在探索庭审方式改革过程中,结合人员分类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参与办案。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发挥法官助理在主持庭前会议、协助调解、撰写文书等方面的作用,以此实现锻炼法官助理与减轻法官压力的双赢。自2015年5月开展该项改革至年底,我院共有539件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上述庭审方式予以审结。
4、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开展合作,同时开放调解平台,加强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合理选择适合委托调解的案件,同时结合不同调解机构的专业特点和调解员的专长开展工作,以此提高委托调解的质效。就诉中委托调解的各阶段设计科学的工作流程,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通知调解员参加法庭审理,充分利用审判节点间隙,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正式开庭前等不同阶段开展委托调解,以此加快案件流转,确保案件不因调解影响审理期限。
(四)注重司法为民,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1、做好司法宣传。通过网站及时发布我院知产审判工作动态及业内资讯,为当事人提供诸多在线诉讼服务,“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点击量日前已经突破132万次。2015年,就21起案件庭审组织网络直播,同时还就3起重大案件的庭审开展面向全国观众的电视直播和最高法院手机APP直播,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民晚报》等20余家媒体共发布报道186篇,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开展法治宣讲。先后举办6场专题讲座,为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介绍、讲解司法审查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为上海报业集团及旗下包括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在内的多家媒体,讲解“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体版权保护问题”,并就其著作权保护需求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塘桥街道辖区内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作关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的专题讲座,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相应防范措施。为浦东新区区委党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专题第三十一期正处级干部读书班全体学员讲授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课程,并现场解答学员们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
3、组织公众开放日。先后组织6场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暑期学校中外学员、浦东新区区委党校处级干训班、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高管、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杉达大学大学生等200余人走进法院,介绍交流知识产权案例,安排参加庭审旁听。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浦东法院将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契机,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为重点,全面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保护、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59件,包括民事案件2221件、刑事案件37件、行政案件1件。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67件,包括民事案件2126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1件。其中,受理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1393件,审结1281件。全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人均结案数253件,受理和审结案件分别占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27%和29%。案件整体特点如下:
(一)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受理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同比分别增长85%和80%。其中,受理和审结民事案件同比分别增长90%和86%(详见图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发展形势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技术、移动终端产品集成等众多信息网络相关产业迅猛发展。与产业活跃程度相应,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此外,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调整了司法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被侵权人住所地明确纳入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浦东新区企业基于该项规定主动维权的诉讼明显增多。
(二)大标的、新类型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多
受理案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51件,同比增长24%。其中,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33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7件,超过1000万元的有11件,标的额最高的达9000万元(详见图2)。审结的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案、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双11购物节”前针对“帮5淘”网页插件提起的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等一批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案件多
“双自联动”发展背景下,市场主体技术创新活跃程度增强,新技术的商业应用日趋活跃,新商业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由此催生大量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除技术合同等直接以技术作为标的的争议外,在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中也面临较多技术事实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关系与技术问题往往相互交织,案件审理难度大。如在网址导航服务网站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界定基于定向搜索技术的链接服务的法律性质,并对被告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进行审查。
(四)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案件多
在自贸试验区文化产业政策的激励和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在版权内容采购与自制内容方面的投入,高额网络改编费也激发了内容创作者的活力,互联网现已成为众多文化内容发行的首选渠道。互联网与数字出版、动漫影视、网络游戏以及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与内容产业成为有机生态体系,释放出巨大的市场价值,随之带来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纠纷的案件增多,侵权对象及侵权方式均呈新类型、多样化趋势。
(五)涉及新形态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多
自贸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并在众多服务行业扩大投资开放,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在这种氛围下,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呈现行为方式新型化和行为样态多样化的特征。不正当竞争纠纷既包含以往常见的侵害商业秘密、仿冒、虚假宣传等,还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行为样态,如以网页插件嵌入电商平台的技术手段抢夺用户开展交易的行为等。
二、类案情况分析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2019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203件。其中,著作权权属案件34件,侵害作品复制权案件49件,侵害作品发行权案件24件,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78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1615件,侵害作品改编权案件44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案件39件,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件106件,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案件30件(详见图3)。审结1883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073件。
2、特点。
(1)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比重大。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同比增加143%,占著作权侵权案件总量的80%。网络侵权传播途径从传统的电脑客户端单一途径传播,发展到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其他移动客户端等多途径传播。侵权模式从传统的直接侵权向深度链接、视频聚合等新型方式转变。
(2)侵权对象呈现多样化。侵权对象包括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小说朗读音频、教材、动漫形象、网络游戏、实用工艺品等,不同类型作品各有自己独特的组成材料、表现手段和创作规律,有的纠纷还涉及不同种类的作品改编,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工作难度较大。
(3)动画形象著作权纠纷突出。随着全球动画产业的蓬勃发展,动画创作者对动画作品的商业化权利诉求日益凸显。受理了众多涉及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国内权利人的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喜羊羊、熊大等,涉及国外权利人的包括迪士尼公司“赛车总动员”中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以及日本知名动画形象“多啦A梦”机器猫、铠甲勇士等。
(4)权利流转引发新类型纠纷。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版权购买投入的同时,新类型的版权纠纷也在不断产生。如网络写手将作品著作财产权转让后,在合同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能否续写作品或者许可他人续写作品并继续沿用原有作品题材和人物角色等引发争议。
(二)商标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112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25件。审结134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11件。其中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件72件,占总受理案件数量的64%,该比例与上一年度持平。
2、特点。
(1)被控侵权主体类型复杂。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其中79%为批量维权案件,被控侵权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还涉及大型连锁超市、专营店、卖场等。经营者地域分布广,经营地遍布浦东新区多个城镇及中心城区,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以商品批发市场内商铺及城郊结合部临街商铺为主。部分经营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曾经的经营者办理过工商登记但因店铺转让导致登记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使得确定经营主体及送达诉讼材料存在困难。
(2)批量维权案件涉及行业较多。批量维权案件所涉商品包括小家电、纸牌游戏、包具、电子产品、建材、润滑油、食品、调料、服装、毛巾(详见图4)等,所涉商标包括“美的”、“九阳”、“三国杀”、“小米”、“茅台”、“恒顺”、“七匹狼”等国内品牌,也包括“LV”、“Schneider Electric”、“Columbia”等国外品牌,这些品牌在业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多数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对消费者有较大吸引力。反映出国内外各领域企业均对商标价值给予充分重视,经营主体维权意识不断提升。
(3)权利冲突类纠纷案件增多。受理、审结多起因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网络域名之间产生权利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其中有企业名称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一定知名度后,其他经营者抢注商标并对在先权人提起诉讼的“拍拍贷”商标权纠纷案。也有因企业在经营中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山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红蚂蚁”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还有因他人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产生的纠纷。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企业的正当竞争,为培育知名品牌提供助力。
(4)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出现。“互联网+”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让互联网经营成为企业商业经营的重要内容,随之不断出现了跨越实体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既有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传统商标侵权案件,还有网络平台对实体经营者进行宣传时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亦有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微博等网络平台自行宣传时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侵权人主体身份确定、网络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以及赔偿标准的确定等问题。同时,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缺少相关网络类产品规定,给涉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或服务类别近似的判定也带来了困难。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1、概况。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50件,较上一年度增加35件,其中有22件同时被诉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9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案件2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5件,商业诋毁案件1件,虚假宣传案件10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23件(详见图5)。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31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5件,其中有10件同时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2、特点。
(1)竞争行为与互联网联系紧密。受理的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23件涉及互联网竞争行为,占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46%。随着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网络竞争秩序亟待规范,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迅速提升。
(2)案件涉及技术事实专业性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已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有效手段,而诉讼中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基于对相关专业技术事实的查明。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电视猫MoreTv”播放原告网站视频内容且绕过视频广告行为的定性,即以“电视猫MoreTv”的运行原理和技术框架解析为核心。
(3)案件标的额与社会关注度高。在上述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16件。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8件。涉诉主体不仅涉及美国迪斯尼企业公司、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还涉及淘宝网、天猫网、百度网、大众点评网、斗鱼网等知名网络平台。
(4)案件涉及经营模式新颖多样。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在市场拓展和经营创新中出现了不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未明确规定的行为样态,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经过利益衡量作出判断。
(5)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互联网内容海量且极具聚合性的背景下,特定竞争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也往往不具有单一性,而是在指控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例如在涉及网络小说《凡人修仙传》的纠纷中,原告即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凡人修仙传”字样推广与此毫不相关的网络游戏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四)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1、概况。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48件,较上一年度减少33件。其中著作权合同案件13件,商标合同案件3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26件,技术合同案件5件,网络域名注册合同案件1件(详见图6)。审结65件,与上一年度持平。
2、特点。
(1)食品、教育行业特许经营纠纷较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社会行业较多集中在食品、教育尤其是早教行业。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的纠纷相对较多,当事人起诉的时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相近,反映出相关特许行业的企业经营亟待规范。
(2)违反特许经营中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突出。审理多起特许人因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主要有故意隐瞒和虚假告知两种情形,前者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商标实际并未注册的情况,后者如特许人虚假宣传其特许资源来自境外。
(3)技术合同的履行方式不规范较易引发纠纷。技术合同双方知识不对称,签订合同时对技术要求和履行效果往往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多用邮箱、QQ聊天等形式交代技术要求或成果交付方式,未能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固定,产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对相关事实查明的难度较大。
(4)著作权合同纠纷多涉及委托创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就影视剧、动画片、宣传片等进行创作,但有的就交付标的或创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发生争议,有的就制作费用的支付引发纠纷,还有的是在合作过程中就投资分红产生争执。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品委托创作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同时也提示了委托创作的市场风险。
(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概况。受理刑事案件37件,其中,销售假药罪案件1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0件,非法经营罪案件8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3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件(详见图7)。审结40件。
2、特点。
(1)案件涉及领域广、影响大。以非法经营罪案件为例,除涉及非法经营烟草、盐、汽油、甲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外,也涉及非法经营期货、跨境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领域。该类案件因案情复杂、标的额高,且部分案件被告人为外籍,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2)案件涉及品牌多、知名度高。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跨越数十种商品类别,涉及数十种国际知名商标,如知名奢侈服饰品牌“LOUIS VUITTON”、“CHANEL”、“GUCCI”、“DIOR”,国际知名电器品牌“HP”、“Canon”、机油品牌“壳牌”等。
(3)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增多。有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注册网店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且多涉及“一号店”、“淘宝网”等知名网站;有的案件被告人利用手机APP、微信朋友圈等新兴网络平台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有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等网络技术手段非法运营牟利。
(4)刑事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增多。多起刑事案件被害单位即权利人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或者在被告人、被告单位被判处刑罚后,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部分同步进行的刑事、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调解、和解工作,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从而促进了刑事和解。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狠抓执法办案,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1、立足“精品战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审理蓝盒公司诉多美滋公司等就实用艺术品保护提起的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案,天津中力神盾公司诉上海联电公司等涉“上海中心大厦”分包工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等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保障、规范和引导作用,依法制裁各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5年,我院有一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荣获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特等奖,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两起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五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优秀裁判文书或精品案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孙继伟专门就我院审理的“拍拍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批示,肯定我院的做法很好,积极维护了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2、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各自优势,提升审判效果,彻底解决纠纷。2015年,我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为62%。对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告知被告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及时启动调解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纠纷背景与双方合作前景,引导原被告商务、法务等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力争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促成双方合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上海金融企业,其中被告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贸试验区企业,我院在审理中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需求出发,从具体实务操作入手,提出调解方案,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让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3、依法适用禁令,及时保护合法权益。对于符合诉前行为保全条件的案件,在充分审查申请人请求保护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针对“帮5淘”网页插件提起的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中,我院认定“帮5淘”的经营者以插件形式嵌入“淘宝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双十一”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帮5淘”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热映电影《寻龙诀》原著《鬼吹灯》遭遇虚假宣传针对亚马逊等网站提起的诉前禁令案中,法院认为亚马逊等网站将其所售图书宣称为电影“原著”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裁定上述网站在销售该图书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寻龙诀”字样。
4、创新裁判方式,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在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时,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权利情况、相关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综合判断其应承担何种责任,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鼓励企业的正当竞争,为培育知名品牌提供助力。除责令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外,在双方权利共存又要避免发生市场混淆的情况下,通过判决采用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有效解决冲突。如在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注册商标“汇丽”与被告企业字号“汇丽多彩”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法院判决被告在木地板及外包装上标注其企业名称时,以同样大小的字体在括号内标注“非汇丽集团企业”字样的区别性标识,体现了对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妥善保护。
(二)聚焦区域发展,努力提升司法效果
1、注重保障,回应需求。我院制定《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的意见》,从强化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完善工作机制以及延伸司法职能等四个方面作出30条规定,受到浦东新区区委和区府充分肯定,并被浦东新区区委办、区府办编发的《浦东情况》全文转发。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期间,专门召开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闻通气会,介绍我院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2、注重联动,形成合力。组织召开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最高法院及沪、粤、津、闽四地法院参加,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莅临指导。座谈会上,我院还揭牌成立了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举办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共建张江园区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体系三方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知识产权保护宣讲会。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我院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张江园区管委会三方共建信息沟通、宣传培育、纠纷化解、中立评估和联席会议五项合作机制。签约仪式结束后,作为三方合作的首项举措,我院主持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宣讲会以案论法,并在活动现场展示了“浦东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系列展板,向与会人员赠送案例汇编。
3、注重调研,转化成果。组织申报的课题“上海推进科技创新法制保障研究”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系列课题立项,该课题由我院张斌院长担任课题负责人,现已完成初稿。完成课题《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全文刊发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发的《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并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收录。撰写反映自贸试验区扩区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情况材料并提出对策建议,被上海高院《情况反映》和浦东新区《浦东情况》转发。编发内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态与研究》,交流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成果,探索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审判改革举措,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审判水平
1、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我院自1996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优势,以及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规模效益,我院自2015年9月起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除原先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七个罪名之外,新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九个罪名和“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与此同时,我院制定实施《关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案件范围、审判分工、审判程序、人员培养、调研交流、外部协调等方面对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做出规定。
2、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新类型、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精心组织合议庭,充分研判,广泛论证,力争办成精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试行简易程序审理,以此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并根据案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努力提升审判质效。
3、开展庭审方式改革。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通过庭前会议勘验物证、组织证据交换、固定诉辩意见、确认无争议事实。经由庭前会议准备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围绕争议焦点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在探索庭审方式改革过程中,结合人员分类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法官助理参与办案。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发挥法官助理在主持庭前会议、协助调解、撰写文书等方面的作用,以此实现锻炼法官助理与减轻法官压力的双赢。自2015年5月开展该项改革至年底,我院共有539件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上述庭审方式予以审结。
4、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开展合作,同时开放调解平台,加强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合理选择适合委托调解的案件,同时结合不同调解机构的专业特点和调解员的专长开展工作,以此提高委托调解的质效。就诉中委托调解的各阶段设计科学的工作流程,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通知调解员参加法庭审理,充分利用审判节点间隙,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正式开庭前等不同阶段开展委托调解,以此加快案件流转,确保案件不因调解影响审理期限。
(四)注重司法为民,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1、做好司法宣传。通过网站及时发布我院知产审判工作动态及业内资讯,为当事人提供诸多在线诉讼服务,“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点击量日前已经突破132万次。2015年,就21起案件庭审组织网络直播,同时还就3起重大案件的庭审开展面向全国观众的电视直播和最高法院手机APP直播,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民晚报》等20余家媒体共发布报道186篇,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开展法治宣讲。先后举办6场专题讲座,为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介绍、讲解司法审查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为上海报业集团及旗下包括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在内的多家媒体,讲解“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体版权保护问题”,并就其著作权保护需求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塘桥街道辖区内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作关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的专题讲座,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可能会遇到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相应防范措施。为浦东新区区委党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专题第三十一期正处级干部读书班全体学员讲授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课程,并现场解答学员们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
3、组织公众开放日。先后组织6场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暑期学校中外学员、浦东新区区委党校处级干训班、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高管、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杉达大学大学生等200余人走进法院,介绍交流知识产权案例,安排参加庭审旁听。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浦东法院将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契机,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为重点,全面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保护、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及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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