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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前,海淀法院针对原告北京西玛国正商用表单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西玛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玛公司主张权利的记账凭证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西玛公司不享有涉案记账凭证的著作权,判决驳回西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西玛公司诉称,经授权其享有帐页KPJ101 A4金额记账凭证(下称涉案记账凭证)的著作权。西玛公司发现
发布时间:2019.08.29 -
平面文物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采取正面平视的角度,力求再现原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全景视觉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引发业界思考:对博物馆内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平面文物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照片,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外判例可参考 在美国1999年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亿)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将文物摄影视为一种衍生作品,即只有在
发布时间:2019.12.11 -
两款点歌界面“撞脸”,法院认定不侵权
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等300万余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主张的点歌界面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等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要满足最基本的独创性要求,原告公证过程中仅是进行截图,并非人制作的静态表达,原告的截图具有任意性,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主张的旋木软件是根据程序进行的动态运行,是根据不同的点播数据产生的界面,不存在人为的主观创作,搜索界面是软件的
发布时间:2019.11.15 -
十字回文诗,构成作品吗?
记者采访时认为,回文诗虽然采用古典诗歌创作体裁,但体裁、风格是否古已有之不影响作品的认定,仿古回文诗在满足独创性要件前提下,同样可以构成作品。他以上述案子为例介绍,“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共十字,通过回旋反复方法,可将其读成通畅的28字七言绝句,属于回文诗,与“赏花归去马如飞酒力微醒时已暮”创作手法近似。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需有可被理解的内容,该回文诗具备这一要件,从内容上看,通过回旋反复阅读得到的
发布时间:2020.07.06 -
“吹牛App”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吹牛App”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 裁判要旨 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
发布时间:2020.06.16 -
涉卫星合成“地球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粤0106民初6320号 二审案号:(2019)粤73民终125号 裁判要旨 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图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其著作权来源,图片供应商还应当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进一步证据。 以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并通过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因形成过程缺少创作者个性化取舍,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 : 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7 -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亦没有合理的理由予以解释。一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来源于上海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其著作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玺匠公司主张的整体风格不近似、材质不同不易混淆等理由并非著作权法中进行作品比对的方法,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是否得当的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独创性、玺匠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上海美影厂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玺匠
发布时间:2018.07.13 -
短视频维权:平台之困与突围之路
保护。通过这两则案例,司法审判机关清晰的传达出如下信息:短视频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均构成作品受保护,与时长无必然联系。这两则案例从法理上释明了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解决了短视频保护的基础问题,迈出短视频保护的第一步。但短视频保护之路的后半程依旧困难重重,不解决这些问题,短视频的保护依旧只能停留在理论和个例上。本文将就实践中短视频维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初步探讨
发布时间:2019.01.03 -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公司。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8.08.21 -
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葛怀圣、被申请人李子成到庭参加诉讼。后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葛怀圣、李子成均提交书面意见,同意不再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怀圣申请再审称, 李子成完成的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是以复原古文原意为目的,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葛怀圣侵犯李子成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