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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载体的承续条件:评可口可乐“新瓶装旧酒”
视觉效果密切关联的前提下仅仅因为和旧载体的自然延袭关系就当然地获得知名度并在消费者那里获得辨识度和唯一指向。 笔者认为欧盟的上述观点非常有参考价值。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屡见不鲜,例如,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疑问:知名商品新包装刚上市就被他人模仿、抄袭,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新包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吗? 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仍是特有装潢,因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商品装潢是与
发布时间:2016.04.01 -
浅析注册商标的保护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金戈铁马铁饼”只是被告生产的系列产品的名称,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对于被告使用“甲午金戈铁马铁饼”标志是否系作为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认为,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性。本案被告使用“甲午金戈铁马铁饼”标志系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并配以一匹呈现奔跑状态马的图案,同时在被控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松鹤延年”注册商标和“下关沱茶”字样,被告的使用仅是作为商品装潢的使用。原告第5492697号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1.12 -
谈谈反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系2017年修订。相对于修订前,反法作出了很多重要的变化。例如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难看出,相比修订前的反法,修订后的反法不再有“知名
发布时间:2019.03.13 -
“玄麻子”对“幺麻子”商标及商品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非衣调味品厂的被诉行为已侵害幺麻子公司对权利商标一、二、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法院认为,非衣调味品厂生产的248ml、250ml、500ml玻璃瓶装藤椒油,以及5L铝罐装藤椒油商品,其外观与幺麻子公司主张的瓶贴相比,在整体配色、组成要素、图案及文字位置的安排等方面均高度近似。非衣
发布时间:2023.03.28 -
从“LOVE”首饰设计案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今年4月19日,浙江高院发布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卡地亚公司与瑞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的判决充分阐明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含义。 该案中,卡地亚公司生产及销售“LOVE”系列产品,包括手镯、戒指、项链等饰品。该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间隔排列。另外,手镯接口处为
发布时间:2017.05.23 -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家惠药房有限公司、包头中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6)浙0108民初3445号;裁判时间:2016年11月16日。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基于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着该知名商品和商品提供者的商誉,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在区别商品来源上与商标具有相同的价值功能。在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时
发布时间:2017.03.01 -
从“LOVE”首饰设计案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今年4月19日,浙江高院发布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卡地亚公司与瑞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的判决充分阐明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含义。 该案中,卡地亚公司生产及销售“LOVE”系列产品,包括手镯、戒指、项链等饰品。该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间隔排列。另外,手镯接口处为
发布时间:2017.05.23 -
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不正当竞争3000万一案:诉中禁令再获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多轮禁令听证后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纽巴伦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在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或者与近似标识之装潢的运动鞋。据悉,新平衡在本案中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此次
发布时间:2018.02.11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