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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的类型不同,是否侵犯该权利的判断标准就不同。对于企业名称权而言,我国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对其判断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故而在判断权利冲突时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审查依据来进行判断的。主要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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