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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受理“聖福记”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徐福记”商标核定使用的蜜饯、肉、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圣福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和“徐福记”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理念
发布时间:2018.07.13 -
亿华公司与济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复审申请书》后才知道亿华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并于2011年10月18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济民公司还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就“希能”商标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故济民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商标侵权判断中的混淆只要求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发生混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中亦明确指出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
发布时间:2018.06.08 -
“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案出结果
,损害苏州稻香村公司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对“稻香村”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要旨 本案在适用法律认定在先商号权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均强调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判断。认为在商标标志近似、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情况下,以推定构成混淆为原则、以实际不构成混淆为例
发布时间:2018.06.27 -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雕塑造型,铜材料使作品更富有质感,作品点线面的处理更具体、细致、空间感更强,更具有视觉冲击力。对于美术作品等视觉艺术作品而言,普通欣赏者不会关心作品的细节,关心的是两部作品在造型、风格、表达等方面在整体上的相似性,二者是否足以造成市场的混淆和同类欣赏者的误认。 另外,一审、二审判决在考虑侵权赔偿因素时,忽略了主张权利的作品系卡通作品复制品因此价值不高的问题;忽略了被诉作品从平面卡通到立体纯黄铜雕塑的再创造
发布时间:2018.07.13 -
比较中美商标法关于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
,在法官主观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因为个案案情的千差万别,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格外突出。尽管为了统一法律原则的标准问题,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颁布了很多的司法解释、规定等,但是在理解和适用统一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容易产生不同结论的情况非常普遍,浪费了相当的司法资源。 言归正传,中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中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是: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
发布时间:2019.01.02 -
如何考量商标的延伸性注册问题?
商标,见图3)基础上的延伸性注册,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已经将诉争商标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2018年3月2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志,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七匹狼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
发布时间:2018.10.22 -
称“孔雀城”商标遭擅用,京御房地产起诉索赔300万
”文字,并将此带有“孔雀城”商标的楼盘信息发布在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乐居网”上。 原告京御房地产公司认为,绵阳中经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楼盘项目中使用“孔雀城”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楼盘由京御房地产开发、销售或者与京御房地产有特定联系,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借用京御房地产商业信誉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京御房地产的商标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11.14 -
欧普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也不会导致联系被割裂。实际上,欧普照明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仅仅是对“欧普”字号、“欧普照明”简称的合理使用,不存在突出或放大使用。且欧普照明公司以官方旗舰店的方式销售产品,消费者通过“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进入的网页页面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五、嘉兴欧普公司并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其对欧普照明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嘉兴欧普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欧普
发布时间:2018.06.22 -
擅用“大董”商标,一审认定侵权
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被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发布时间:2019.09.26 -
擅用他人图书名称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海豚公司)出售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的书名与其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图书书名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技出版社)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并赔偿约50万元。 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