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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是否为企业字号受反法保护的唯一“稻草”
要 旨 企业字号通常需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方可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恰恰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权利人并未就其企业字号的知名度提供相应证据,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对其企业字号给予反法上的保护? 案 情 威尔德摩德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威尔德摩德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合法公司,英文名“Weld Mold Company”,因创始人家族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姓氏
发布时间:2017.12.29 -
从作品角度谈“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其网站传播作品的完整性,进而否认侵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相较于原告,被告距离自己网站情况的这部分证据更近,控制能力也更强。对于被告网站的行为,若原告已经举证被告网站存在全部剧集列表,随机点击部分剧集可正常播放,就完成了通过被告网站可传播完整电视剧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要否认其行为发生,或其行为所涉及的作品不完整,应当提出反证。 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作品的知名度是该作品被公众知晓的
发布时间:2016.04.11 -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索赔30万
时隔几年的商标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
发布时间: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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