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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布《2016-2045年新兴科技趋势报告》
指明科技投资方向,以确保美国在未来世界中的战略优势。微信后台回复:“美国”,获取本文报告。 1. 物联网 在2045年,最保守的预测也认为将会有超过1千亿的设备连接在互联网上。这些设备包括了移动设备、可穿戴设备、家用电器、医疗设备、工业探测器、监控摄像头、汽车,以及服装等。它们所创造并分享的数据将会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场新的信息革命。 人们将可以利用来自物联网的信息来加深对世界以及自己生活的
发布时间:2018.05.02 -
互联网与传统博物馆碰撞出别样版权之花
原标题:腾讯、谷歌等互联网公司加大与传统博物馆合作,构建网络博物馆,推动文创衍生品开发——数字技术让文物绽放版权之花 近日,法国国家博物馆宣布与腾讯集团(下称腾讯)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联合启动“国宝全球数字博物馆”“中国新文创”等系列文创项目。届时,法国国家博物馆馆藏的中国珍品文物将以数字化形态呈现在微信“博物馆”小程序和QQ浏览器等平台上。根据合作规划,包括法国国家博物馆在内的在文物
发布时间:2019.03.05 -
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莫让互联网成为盗版“温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发表和欣赏美术作品的平台从线下转到线上,网络的便捷和开放给美术作品的爱好者、使用者、收藏者提供了便利。同时,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等各种问题相继产生,导致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遭到侵犯,挫伤了创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繁荣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画院院长孔维克认为,对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拿出解决举措,对于
发布时间:2019.03.08 -
网络生物安全:大国博弈的另类疆域
存储生物信息,但通常没有意识到新技术的便利通常伴随新的风险隐患。从DNA“特洛伊木马”数字攻击,到高价值的生物科技知识产权或敏感的个人健康信息被网络窃取,从关键的联网医疗仪器和设备遭受网络攻击,到“云”中共享的基因组数据完整性遭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等,相关的计算系统、软件和算法自带的网络生物安全风险,一旦放在“安全放大镜”下审视,安全漏洞的发现几率将激增。特别是科技系统、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海关部门
发布时间:2019.04.25 -
最高检:莫让互联网成为网络犯罪“温床”
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70件133人,提起公诉147件220人。 “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渠道发展,侵权作品也多以网络方式传播;二是案件呈现生产、物流、销售环节分离、上下线延长、受害人分布广及数额认定复杂等特点,查办难度增大;三是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5.08 -
互联网档案馆对出版商们提出的版权侵权案作出回应
7月28日,互联网档案馆对四大出版商提起的版权侵权案作出回应。互联网档案馆表示,其运行已久的图书扫描和借阅计划旨在让传统图书馆在数字时代发挥作用,该计划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 互联网档案馆在初步声明中表示:“该档案馆所做的就是图书馆一直从事的——购买、收集、保存以及分享共同文化产品。”档案馆指出,其收集了约130万本20世纪图书的扫描件,其中大部分图书已经绝版,该馆是本着善意和合法的态度通过“受控
发布时间:2020.08.07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
发布时间:2021.01.21 -
互联网传播视角下的“二次创作”法律调整
摘要:对于“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尤其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各执一词。争议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互联网为“二次创作”及其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一新情况要求人们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二次创作”法律问题予以更多关注。 有关“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是近来的一个讨论热点,相关讨论尤其聚焦于如何看待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
发布时间:2021.10.08 -
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域外管辖权
被告有意通过其网站瞄准印度客户。 为了使印度法院对互联网活动行使管辖权,不仅具有侵权内容的被告网站必须在法院管辖地域内可以访问,而且被告所开展的活动应当以实质性的方式有目的地指向法院管辖地域。如果没有这一点,印度法院就没有针对非居民(即外国被告)采取行动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 在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有意地利用法院所管辖地域的有利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尽管印度
发布时间:2023.05.24 -
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保障数字教育产业规范发展
吉某是书法课老师,曾在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老师,其间吉某希望用该公司场地录制授课视频,双方未签订合同。合作期间,公司交付给吉某4集授课视频,剩余34集授课视频未向吉某交付。 之后,吉某了解到公司将上述全部课程视频打包放在公司的官网、APP、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传播,并向公众收取费用。吉某认为,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其口述课程的视频,侵害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于是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