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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被认定驰名商标并不必然给予全类保护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是诉争商标标志是对引证商标标志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
发布时间:2023.03.27 -
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傍名牌”商标异议案
、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企业介绍、引证商标信息、荣誉证书、媒体宣传与报道、引证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企业字号登记资料、合同及发票等。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1.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存在攀附异议人知名度、傍名牌的行为。 2.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王守义十三香
发布时间:2023.08.09 -
八幕剧:生动演绎一场离奇域名投诉是如何逆转的
”的伎俩,其中的过程让笔者吃了不少苦头。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写出来,希望能对同行有所帮助。 剧情 该案是针对自然人于某某注册的“XX.cn”域名。“XX”是笔者代理的美国XX公司的著名品牌名称,九十年代起就已经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2013年起更多次被认定为第3类婴儿洗护用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一幕:投诉方胜券在握 被投诉人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XX.cn”,并且在
发布时间:2016.05.27 -
“同仁堂”遭遇“同宗侵权” 维权案开庭
中国首个驰名商标“同仁堂”维权案开庭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2012年,北京同仁堂这家百年老店在其已达343年的历史簿上又将填上一项新的记录——通过诉讼手段谋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第一起维权诉讼案。 11月15日上午,北京
发布时间:2012.11.19 -
不满当地同行摹仿其驰名商标,展开权属追索终审告捷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同时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与咸亨酒店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太雕”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据此请求不予核准系争商标注册。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3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圣塔绍兴酒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太雕”是
发布时间:2016.11.01 -
状告百度侵权被驳回 罗浮宫家居不服上诉
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罗浮宫家居却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广东罗浮宫家具”时,搜索结果排名第一却是木业家具的营销宣传,该链接标识旁还加了“V”。 2015年12月和2016年3月,罗浮宫家居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2016年4月,罗浮宫家居一纸诉状将木业家具和百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木业家具停止侵权、两被告分别刊登道歉声明,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0万元。 被告木业家具反驳,其
发布时间:2017.04.10 -
“老干妈”被作为口味标识用在贵州永红“牛头牌”牛肉棒产品上,贵阳老干妈将贵州永红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阳老干妈公司)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贵州永红公司)“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棒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并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5万元。 近年来,关于驰名商标淡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不同
发布时间:2017.06.14 -
“驰名商标”系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支持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15 -
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
把一些比较知名的商标和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以后待价而沽。另一个是“既注又用”,我们也叫盗用,实际上是“搭便车”、“傍名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案例也很多。 (二)先注册域名和后取得商标权的冲突。这种情形是指域名所有人在先注册域名,商标权人后取得商标权。最典型的就是雅虎商标案,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注册了“雅虎”商标,在异议期间雅虎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其域名
发布时间:2017.10.19 -
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的条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明强 洪婧)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秉持“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能通过普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的,一般不再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未进行商标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涉案
发布时间: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