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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赔2000万元
1月16日,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
发布时间:2024.01.17 -
简单搬运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
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边界研究
二元主体划分,在分别构建公共数据商业利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探索公共数据治理机制,细化完善公共数据商业利用规则。 关 键 词 公共数据 商业利用 不正当竞争 使用规则 公共领域 引 言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进入数字时代,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和国家新兴战略资源及重要产业资源,其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日益凸显。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19 -
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赔1250万
6月28日上午,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 二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该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并经分析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01 -
微信管家非法获取隐私数据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0万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新消息,该法院近期公布了一系列关于数据权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判例,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起涉及“微信管家”软件商业化营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此案核心在于一款名为联络易的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被查明能够非法获取微信用户的隐私数据,进而实现诸如“个性化称呼群发消息”及“多微信号集中管理”等商业功能。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指出了该软件开发商存在显著的侵权恶意,且通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29 -
从竞争法视角看网络平台的数据权益归属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平台化发展的日趋深入,网络平台积累数据资源的日益丰富,似乎大大减少了垃圾广告和垃圾信息。刚在某平台随意浏览过消息,另一平台就能为你精准推送相关产品或服务,深处网络环境中的人们,深刻感受到了数据整合使用的力量。随之而来的,各类新兴的网络企业对平台数据资源的争夺也越发激烈,并引发了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 许多专家学者已经敏锐地关注到了大数据产业对网络竞争规则的影响,作为一名代理
发布时间:2019.12.10 -
直播数据不能想抓就抓,当心侵权!
如今,“红人”直播、用户“打赏”,疫情催生下的新型“直播经济”正走进大众视野、融入大众生活,由此产生的平台直播数据也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香饽饽”。近日,余杭法院宣判一起涉“抖音”平台直播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起诉擅自抓取数据 2017年,“抖音”上线了直播功能。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抖音”主播人数超千万,日活跃主播也有数十万。而“六界”系
发布时间:2022.01.14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网站下载、保存用户账户内已下载的完整简历数据至逸某公司服务器的行为,仅与前某公司在第89112号案中主张的有关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对象和领域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故未再对该项行为予以重复评价与认定。第2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3.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打压竞争对手而提起本案诉讼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2020)xxx内经证字第08351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1月6日,在浏览器中安装M某插件后,通过猎某通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
“遥望”用户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以及去年刚爆发并且仍在诉讼中的“抖音vs微信”等案皆是围绕用户数据的争议,且完全由涉事企业自顾自博弈,似乎不关数据来源“个人用户”什么事。 而在这些纠纷中,已经成讼的案子几乎都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作为攻防的依据和焦点。当然,除了原则性条款这个目前维权的标准套餐外,企业之间围绕用户数据产生的争议,也确实仅有“大众点评网vs爱帮网”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等少数例外,并且大众点评网在若干年
发布时间:2020.05.12 -
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商业道德考量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为减少对《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反法》在2017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专条”[1] ,但涉及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以致个案中适用《反法》第二条的情形并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趋势。 《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发布时间: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