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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不正当竞争案
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等与锐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1692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被告: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微公司)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 【案情与裁判】 锐微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按权限
发布时间:2024.05.27 -
数据财产权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立法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以我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数据贩卖牟利案为切入点,探讨对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究竟应采用财产权保护模式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这一争议。从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存在的理论困境、采用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无法获得审判实务证成、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数据侵权纠纷案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立法规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在立法上应采用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07.10 -
数据污染的实践检视、规则理念与法律适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污染行为的实践考察 三、数据污染行为规制理念与法律适用的现状检视 四、数据污染行为规制理念的调适 五、数据污染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是商业决策的重要依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信息技术创新的核心动能,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不言而喻。近年来,涉数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数量激增,其中既包括以争夺对数据的
发布时间:2024.05.07 -
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市场,随着数据产业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因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频发,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尚付阙如,总结本案的裁判规则,能为我国的数据产权立法提供鲜活的司法实务经验。 【案号】 一审
发布时间:2024.11.12 -
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内容提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
发布时间:2024.04.18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数字经济下关于数据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在竞争法视域下评析经营者之间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时,着重考量了被诉行为对于用户,即使用被诉服务的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影响。通过被诉行为的选择和使用由消费者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充分尊重消费者自决,并结合被诉行为未妨碍破坏原告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亦未破坏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4.08.30 -
“微信管家”抓取用户隐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数据妨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本案认定“微信管家”未经数据权益主体同意破解微信客户端内置公钥和用户协议,并进一步通过商业化营销活动异化微信产品的原有社交功能,严重妨碍微信平台正常运行秩序,产生众多数据安全风险隐患,有损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本案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并对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
发布时间:2024.10.23 -
北京首例抓取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闲暇时浏览短视频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选择。而在短视频平台上,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对包含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内的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大量抓取App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来看一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3.22 -
数据对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提出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企业的竞争优势密切相关。近年来,经营者围绕数据的纠纷不断增多。通过对近年来典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分析发现,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适用较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和第12条“互联网专条”。主要争议焦点包括竞争关系、实质性替代的认定,数据权利边界的认定,收集和使用数据正当性的认定以及特殊行业企业使用数据的
发布时间:2023.06.19 -
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重构
内容提要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
发布时间: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