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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浅议组合物产品技术特征的事实认定
【弁言小序】 “技术特征”的概念,在《专利审查指南》的首次提及是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使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如何全面、客观的逐一对“技术特征”进行事实认定,继而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直接影响了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技术特征是被拆解后的技术单元,看似单一,实则“立体”。以
发布时间:2023.12.19 -
公知常识的认定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引入
权利要求中直接体现本申请的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则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所属技术领域或通用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需要特别谨慎,通常情况下,在有相关证据能予以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认定,是更加稳妥的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见
发布时间:2023.10.31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申请策略
的局限性,同时给出了在现行政策下如何使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得到更大保护范围的申请策略,为广大申请人的当前申请和法律条文的日后修改提供参考建议。 【案例分析】 首先看一个案例:秦某是涉案专利“可移动 组合式种植架”的专利权人,本专利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本案被告方为中农华轩公司与淘宝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植框,其与涉案专利是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
发布时间:2023.12.18 -
世界首例针对“AI发明专利”的裁决: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
本周三,英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裁决,美国一名计算机科学家在其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专利的注册申请中败诉,这一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事关人工智能能否拥有专利权。 此前,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向英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两项发明专利,称该发明是由他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设计的。这一申请被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或公司,而不是机器。 随后,Thaler向英
发布时间:2023.12.21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专利申请案
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本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分析及建议
作为一件专利申请,然后在后续的修改过程中再根据需要修改呢?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先申请再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下面针对具体的专利申请,从不同修改角度进行分析。本申请的申请日视图如图2所示: 图2 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申请要求保护“滑动锚”,从申请日视图可以判断该滑动锚存在变化状态,虽然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不规范,但是结合各变化状态图,可以推断本申请存在4种变化状态A、B、C、D。出于
发布时间:2024.04.10 -
专利申请岂能沦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
专利申请真的可以作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漏洞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某动力公司与某威公司因雇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原告浙江某动力公司商业秘密主张成立,被告某威公司与跳槽员工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该案属于技术员工跳槽,滥用专利申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此次判决向市场明晰,专利认定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不存在必然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4.10.21 -
专利申请相关遗传资源公开要求新条约及我国因应
意义。我国积极参与该条约的起草和缔结,并建立申请专利遗传资源公开要求制度和推动区域经贸协定纳入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尚无相关传统知识公开要求制度,因而为准备加入该条约,应建立健全申请专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公开要求的一系列制度。 关 键 词 专利申请 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公开要求 国际协调 引 言 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缔结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
发布时间:2024.07.31 -
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国申请专利,是指原有的保密审查制度,其针对的是已经受理的中国专利申请依职权进行保密审查,申请人不必主动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其中的“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其实就是把“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中国专利申请,纳入既有的保密审查制度中。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提出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专门设立保密审查制度。至于“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应属于倡导性规范。因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
发布时间:2024.08.22 -
从审查角度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因疏忽导致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递增。然而,笔者在审查实践中发现,目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专利申请文件由于撰写不到位或者不规范,导致专利审查周期延长、授权范围小、专利权不稳定,甚至即使发明本身具有专利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其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自身疏忽而痛失专利权的情形最为令人遗憾,这将导致申请人之前的精力和费用全部白费,蒙受不可估量的
发布时间: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