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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
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 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对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给出了明确指引。 卡西欧株式会社是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评析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虽然明确区分了发明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但“实质性特点”、“进步”本身就是主观性强的概念,再增加“突出的”、“显著的”这样的限定,出现主观之上的主观的概念,实践可操作性差。 实际上,从实务操作层面上看,目前世界上没有一种令人信服且有可操作性的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参考发明的判断标准,想要公平合理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
浅议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视角
创造性评述仅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加上有理有据的说理,让申请人信服。 从上面的分析和达到的效果来看,审查员与申请人可能对现有技术的现状了解不同,但对于一件发明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点是能够统一认定的,因此,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申请人认为的发明点,那么更有利于申请人对案件走势的判断,有利于案情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8.11.13 -
【十大案件】评析“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三步法与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280004097.2)涉及新化合物“维帕他韦”及其药用盐、组合物和制药用途,该化合物与“索菲布韦”组合,构成了专利权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用于治疗丙型肝炎(HCV)的第三代明星药物丙通沙?的核心成分。丙通沙?也是首个获批的针对HCV病毒的泛基因型药物,即针对HCV的GT1-GT6全部基因型均有效,由此免除了患者在治疗前必须进行
发布时间: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