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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内容提要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23.09.21 -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
着录音制作者所付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 应然享有两权 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仅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四项权利,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兜底性质的权利,使其邻接权的范围远小于实际中录制音乐被公开传播的范围。客观上,广播、机械表演都是对录音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实施行为的传播方可以从中牟取利益,录音制作者则会因录音制品被传播而遭受损失。因此,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权利对于
发布时间:2019.09.29 -
从著作权独创性谈中超联赛直播案
任何的权利、依据为何?二是对于体育赛事的直播应否给予任何的保护(尤其当权利来源不明确时)?如果答案仍为肯定,那么究竟应以著作权抑或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现已改称“相关权”other related rights,范围远小于著作权)来给予保护?[33] 关于第一点,赛事组织者是否享有如何的权利与经其许可从事现场实况直播所产生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更是两个独立的权属
发布时间:2018.04.04 -
AIPPI伦敦大会发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
2019年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 通过的决议 2019年9月18日 决议2019年-专题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 背景: 1、本决议旨在说明有关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的问题中涉及版权领域的内容。 2、本决议旨在确定AI生成物是否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 3、本决议不涉及以下内容: • AI生成物的版权侵权问题; • 用于AI系统的计算机程序或
发布时间:2019.12.23 -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邻接权,但并不享有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如今,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作为正当的邻接权权利人,其取得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获酬权无论从理论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场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 邻接权赋权范围需扩大 邻接权的概念来自于
发布时间:2019.03.07 -
“小苹果”被指抄袭都是“旋律”惹的祸?
,存在不少知识产权纠纷,其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擅自修改他人音乐作品词曲而引发的侵犯修改权的著作权纠纷;二是未经许可表演他人音乐作品而引发的侵犯表演权的著作权纠纷;三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编曲”而引发的邻接权纠纷;四是因为旋律“撞车”而引发的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或者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 一般来说,“旋律撞车”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从表面上看,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
发布时间:2017.12.14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式从过去的盗用和截取广播、电视信号并录制和再传播,变成更容易操作的网上实时转播、复制存储和再传播。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还是向用户提供使其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制复制后的广播、电视内容,实践中广播组织均难以有效禁止。这也使得广播组织权的修改成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争议最多、影响面最大的内容之一。对广播组织权的理解,同《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区分、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