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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再审审查认为: 该案中,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涉案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美标”为涉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美国标准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已在第11类“管道配件、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中文“美标”商标,并于2004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涉案商标中“美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对有限,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被诉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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