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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诉SIMBMC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SIMBMC”商标的解释并不能充分说明其设计思路以及该选择与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在市场经营层面以及价值追求层面的关联,难谓合理。因此,奇帅公司将“SIMBMC”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起使用的行为弱化了涉案商标“SIEMENS”的识别性,属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西门子”除了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
发布时间:2023.08.23 -
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他人商标为关键词侵权案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一家教育公司因在搜索引擎推广中设置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重庆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方公司)、重庆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某公司)系“莘某教育”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重庆地区教育培训类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2年9月29日,莘
发布时间:2023.06.14 -
“海底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过区分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使用。2020年,海底捞公司两次向小放牛公司发出《关于禁止使用“海底捞”宣传的告知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小放牛公司均回复称其突出使用“海底捞”系宣传行为,但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持续宣传使用。海底捞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本案代理律师从小放牛公司所从事的炒菜服务与海底捞涉案商标核准的餐饮服务相同,小放牛公司在店铺众多装潢内容中突出使用“海底捞
发布时间:2023.08.25 -
“周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降低赔偿额为500万元
商标及其中的“周六福”文字具有显著识别性;而丰隆公司、弘艺珠宝商行招揽加盟商的行为,是在明知香港周六福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涉嫌攀附知名商标的前提下进行的。 综合商标注册类别、许可范围,以及香港周六福及其代理商、加盟商对“周六福”字样的使用方式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香港周六福、丰隆公司、弘艺珠宝商行构成商标侵权,且三被告之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572家加盟店、每店6万元
发布时间:2023.12.01 -
“hegen”奶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该图片为审理中实际拍摄的“hegen”奶瓶外观)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
发布时间:2024.02.21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生产,非来源于保定鹿王公司,保定鹿王公司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一审关于涉案商品系保定鹿王公司生产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有误。内蒙古鹿王公司关于保定鹿王公司和赵*的相关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商品与内蒙古鹿王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涉案商品未侵犯内蒙古鹿王公司权利商标专用权,一审对此认定有误。三、保定鹿王公司不存在“恶意”侵权情形。第1186674号权利商标注册于1998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5.27 -
超出许可协议约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慈知初字第169号;裁判时间:2016年1月18日。 (2016)浙02民终2010号;裁判时间:2016年8月24日。 【裁判要旨】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超出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即使商标权人自己尚未在该类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因被诉侵权行为挤占
发布时间:2017.04.06 -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
宣告注册无效。而目前这个结果对于被抢注者来说已经是最好的了。这是何等的不公平啊!这实际上是对抢注行为的放纵和鼓励,对守法经营者的打击。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责任的缺失是我国商标抢注猖獗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关注点在侵权,对如何治理抢注问题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我们认为,商标抢注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诚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侵权行为。 二
发布时间:2018.01.23 -
标注“洋河”被判侵权,销售一瓶赔偿万元
因在店铺里售卖标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的“蓝色贵宾”白酒,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酒类经营部(下称松江某酒类经营部)被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松江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5万元。 纠纷缘起“洋河”白酒 苏酒公司经授权,就“洋河”文字商标
发布时间:2019.02.11 -
泰尔实验室指深圳泰尔涉嫌侵害商标权,后者反驳称无中生有
7月25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官网上挂出了一则“关于泰尔(深圳)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声明”,该声明称:泰尔(深圳)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通过有倾向性地利用“中国泰尔实验室”新闻动态,利用我院泰尔实验室、“泰尔”等注册商标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知名度误导公众,已涉嫌侵害我院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对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声明,泰尔(深圳)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并不认同。7月29日
发布时间: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