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侵权
-
小米公司诉4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赔3700万元
在网络销售模式下,没有直接在商品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只在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网店经营者及相关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方主张存在“刷单”行为时,侵权金额怎样计算?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与4家关联公司展开的4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4起案件作出裁定,4份裁定结论一致:因
发布时间:2023.09.06 -
《传奇》剧本杀案
【合规提示】 1.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①将剧本杀命名为“传奇”以及其他突出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②在剧本杀的道具卡牌中使用《热血传奇》游戏中的美术元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③在宣传推广中傍附《热血传奇》游戏知名度的虚假宣传行为。而由于法院的管辖和审理要求,在起诉时将案件进行了拆分,分别以著作权侵权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发起了两个案件。但由于被控的行为是同一个,所以会
发布时间:2023.10.07 -
央美诉培训学校使用“央美”侵犯商标权案
中央美术学院是我国美术教育领域的知名院校,然而,其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社会美誉度成了个别教育培训机构“傍名牌”的对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央美术学院诉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下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央美”字样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清美央美
发布时间:2023.09.21 -
涉“骑呗”三年不使用抗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0115民初78547号 二审案号 :(2022)沪73民终77号 裁判要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法》有关未实际使用不赔偿的规定,旨在鼓励、引导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而非“注而不用”,避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规定的“此前三年”主要是为了明确商标权人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起诉的前三年内实际进行了商标使用,并不意味着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起诉时注册商标获准
发布时间:2024.01.03 -
“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一得阁”是一家具有15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品牌,后发展为某墨业公司,由于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某墨业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后被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疑 原告某墨业公司是被告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股东协议中约定某墨业公司授权被告享有“一得阁”商标
发布时间:2024.03.19 -
巨宣网络冒用抖音名义推广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6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就巨宣网络侵害抖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巨宣网站域名以及宣传内容高度关联抖音旗下18个注册商标,混淆视听,构成侵权,判令巨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被上诉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据了解,近几年,随着我国网络产业的高速发展,一些公司通过“冒充”“碰瓷”知名平台,打着“代理人”旗号大肆牟取非法
发布时间:2024.06.11 -
两家“厦航”对簿公堂
相信很多人在看到“厦航”二字时,都会联想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下称厦航公司)的简称。殊不知,就是这两个字,引起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厦航公司起诉上海厦航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厦航物联网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将包含“厦航”的文字作为字号以及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厦航”文字等行为,构成对厦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同
发布时间:2024.06.14 -
“荣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再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9.10 -
安德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在最高法开庭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UNDER ARMOUR”与“UNCLE MARTIAN”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7年6月19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廷飞龙有限公司(下称廷飞龙公司)在与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鞋服产品、运动用球等产品上使用商标,侵害了安德阿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廷飞龙公司在名片上使用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09 -
“怡口蓮”引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侵权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以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其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太妃糖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侵犯了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在中
发布时间: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