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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
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 -
天津高院发布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商标权纠纷案件,进一步审理好商标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厘清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归纳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下发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从审理思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抗辩事由、民事责任、驰名商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
对定牌加工中以注意义务判定侵权方式的反思
作者:孟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问题集中在贴牌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以及定牌加工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等问题上。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出现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最为典型的就是通过审查加工企业的注意义务,判断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判定的方式,改变了通常侵权的认定方法,对此如何理解,笔者对此进行简要
发布时间:2017.10.09 -
邓百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 司机通过虚假宣传方式大规模分享推荐码所获取的奖励款,不属于提供打车服务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其数额可作为该公司被损商誉多少的参考因素,除此因素外,可综合原告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被诉侵权人在多个平台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3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17.12.12 -
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 “十大创新性”案例
截止时间,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案例二:“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402号 合议庭:周波、苏志甫、俞惠斌 原告(被上诉人):赵良新 被告(上诉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简称文化遗产研究院) 案情 涉案专利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专利号为201010156763.7,申请日为2010年4月27日,公开日为2010年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
发布时间:2018.04.20 -
王老吉商标案加多宝被判赔广药14亿多元 将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白云山近日发布公告,称目前持有“王老吉”商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收到了广东高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药集团就“王老吉”商标起诉加多宝侵权案件一审胜诉。根据判决结果,加多宝需向广药集团赔偿超过14亿元,对此,加多宝昨天表示将提起上诉。 这一案件源于2014年,该年5月,广药集团就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
发布时间:2018.07.30 -
张裕能否阻止他人续饮“解百纳”?
凭借果香浓郁、口感浑厚、酒体丰满等特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旗下的“解百纳”备受青睐。自1931年推出至今,“解百纳”在国内外葡萄酒市场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但商标纠纷与侵权困扰也随之而来。 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日前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庄园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
发布时间:2019.04.22 -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七月中气后,金与火交争。”进入7月,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凉茶市场迎来了销售旺季。作为占据国内凉茶市场半壁江山的两大品牌,“加多宝”与“王老吉”因商标侵权纠纷已缠斗多年。7月伊始,双方之间再度燃起了“战火”。 一年前的7月,针对“王老吉”商标权利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方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6家关联企业(下称加多宝方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7.08 -
“五粮液vs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注册了“滨河九粮神”文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241214号和第6054116号。其中,第3241214号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20日;第6054116号商标经过异议、异议复审和一、二审,未被核准注册。 本院再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二)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30 -
历时6年、获赔900万元— 五粮液诉“九粮液”等侵权胜诉
历时超6年,五粮液(000858.SZ)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
发布时间: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