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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凤阳”床垫被判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即诉至法院。 周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阳公司享有第673779号、第179315号“凤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并取得了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相关民事权利,凤阳公司有权就案涉注册商标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
发布时间:2023.08.21 -
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7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11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对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侵权经济损失9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2 法院审理 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6 -
好运椰碰瓷五粮液被罚6.1万元
”,居中为“好运椰 五粮椰乳分部”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五粮液”为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椰乳”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五粮”“五粮液”,并使用了与其第八代五粮液相似的外观,引人误以为“五粮椰乳”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者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经对比,五粮液公司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及当事人所售“五粮椰
发布时间:2023.12.12 -
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侵权案
人主观上对销售假冒产品系明知,结合案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认定秋某百货店的行为系故意侵权。月湖区法院认为,秋某百货店的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确定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最终月湖区法院判决,秋某百货店赔偿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22,868.5元。 03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是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力利器,是进一步加大
发布时间:2024.02.19 -
“金银花”商标侵权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金银花”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不应给予保护。5.诗妍公司对“金银花”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清润”注册商标,处于显著位置,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碧丽公司在金银花花露水商品上并无任何知名度和商誉,诗妍公司无需攀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 碧丽公司辩称 碧丽公司辩称,碧丽公司已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国知商标审撤字(2022)233号《关于
发布时间:2024.01.12 -
“华为”商标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终-金山法院4729号判决.pdf
发布时间:2024.01.24 -
潮州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宣判
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多次生产大量侵权产品,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对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日前,潮安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在判决被告黄某杰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这是全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原告箭牌
发布时间:2023.11.01 -
“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我国健康养生的市场规模已过万亿,许多中式养生滋补品牌应运而生。2023年底,“燕之屋”更是作为“燕窝第一股”正式登陆港交所。但是在它的成长过程中,“燕之屋”也多次遭遇商标侵权。本案中的侵权人便是如此,即使被告上法院,并与“燕之屋”商标权人达成调解之后,也无法停下侵权的脚步。 案情简介 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 原告
发布时间:2024.04.08 -
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损害赔偿 惩罚性因素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法定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数额最重要方式之一。司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数额时,可将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情节。人民法院应将个案中的惩罚性因素作为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参酌指标,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司法裁判应当围绕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
发布时间:2024.06.07 -
1-800 Contacts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被驳回
维持了这一决定,采纳了其他考虑过类似问题的巡回法院的“共识观点”。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Eunice Lee在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撰写的裁决书中写道:“尽管1-800强调沃比帕克(Warby Parker)的关键词竞价活动具有所谓的不法性质,但这种众所周知的网络营销策略本身并不能支持1-800关于商标侵权的主张,除非1-800使用了自己的商标。”
发布时间: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