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侵权
-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
发布时间:2020.06.09 -
商标案终审败诉:乔丹体育品牌重塑承压
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已对乔丹体育起诉4家电商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乔丹体育全部败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商标侵权案败诉,再次让乔丹体育品牌重塑的前景蒙上了阴影。已经历两次上市过会的乔丹体育,在美誉度和知名度受损下,能否摆脱商标纠纷,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成长性,获得资本市场认可,也成为其当下最大的考验。 商标纠纷接连败诉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乔丹体育分别起诉亚马逊
发布时间:2020.09.07 -
法官以案说法: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号】 (2018)粤03民初761号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23 -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评“小天才”与 “儿童星小天才”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19)粤0309民初14026号 【裁判要旨】 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改变其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
发布时间:2020.12.14 -
“红蜻蜓”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蜻蜓”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304民初3673号二审案号:(2019)浙03民终4833号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并以“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较线下普通零售商采取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可从销售商与被侵权人是否区域相近、行业相同或类似,销售商以前有无类似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标识使用的恶意程度(是否明显
发布时间:2021.01.18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明知”作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而“不知道”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在2001年及之后修正的《商标法》中,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仍构成侵权,只是有可能被免除赔偿责任。 1.2构成要件 在评述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之前,法院必须要先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作出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
“科罗娜”啤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科罗娜”啤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1822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326号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1.12.10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
裁判要旨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设立商标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防止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定的前提。在商标侵权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仍需进一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而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从而导致市场混淆。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和根本。 案情介绍
发布时间:2021.05.06 -
“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8601民初1364号 二审案号:(2020)浙01民终5872号 裁判要点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包括恶意实施侵权的主观要件、侵权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是指故意侵权,客观上,要求符合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手段恶劣、重复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以侵权为业等一种或多种情形。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方面,应考量与侵权情节的对应关系
发布时间:2021.12.09 -
“茧净”消毒商品商标侵权纠纷案
“茧净”消毒商品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川01民初4471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标识含义、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案情摘要 原告:成都妙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妙春公司) 被告:天津佛罗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佛罗林公司)、四川一辰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一辰公司)、成都蛟龙龙港大药房(简称龙港
发布时间: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