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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法定缓和化的理据与路径
的”,用来类比的物权法定也仅指其种类与内容法定,而非客体法定。[7]更明确地说,“作品类型条款不是可版权要件,无法归属于现行法的作品类型条款不影响智力表达成果的作品属性”。[8]新出现的作品形式如果突破现有的作品分类,完全可得到版权法的保护。[9] 2020年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采纳了开放式立法模式。然而,无论是赞许作品类型法定还是认同开放式立法模式,也无论是从立法论立场还是解释论角度,如果更
发布时间:2021.05.27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术语解读及修改建议
摘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术语的定义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问题,或存在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不符之处。比如未将反映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纳入“建筑作品”的范围;“模型作品”的定义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对于“表演者”的定义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不符。恰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之际,建议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术语定义进行修改完善。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4.03.15 -
缅甸新《著作权法》生效
根据2023年10月18日第218/2023号通知,缅甸于2019年5月24日颁布的《著作权法》(简称“新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生效,从而废除了1914年颁布的《缅甸著作权法》(简称“旧法”)。 与许多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类似,缅甸的著作权保护现在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授予。因此,在缅甸登记著作权不是一个必要步骤,但建议出于执法目的进行登记。 新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接轨,涵盖多个类别
发布时间:2024.06.26 -
由ChatGPT窥探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法坚守与变革
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是人工智能的根本理念,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权模式一开始就注定恪守作者中心主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脱离主客体不可置换的逻辑基础,当其通过“图灵测试”、符合独创性要求时,考虑法的安定性、伦理性及帕累托最优,将其作为作品保护成为最优选择,使用者是作者。它仍以现有作品法定类型为依据,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不变,标记是获得诉讼保护的前提。而人工智能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尽管会使用受保护的
发布时间:2024.09.26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条款的适用
【内容提要】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规定允许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新的作品类型。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应优先选择《著作权法》第三条前八项规定的八种法定作品类型,对新类型作品的认定应以出现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为前提。与计算机软件相比,电子游戏没有新的创作手段、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可以传播利用的方式。游戏规则经由游戏设计文档、计算机程序和游戏界面描述、传达,可以通过文字作品
发布时间:2024.08.07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丨修改前后对照表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30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丨修改前后对照表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30 -
新闻出版总署回应著作权法争议:欢迎各方面意见
中新网4月24日电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不少争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我们欢迎并重视各方面的意见。 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是社会争议的一个热点。关于第46条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他解释道,在《著作权法》里一种是授权许可,一种是法定许可,还有一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发布时间:2012.04.24 -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三审草案几易其稿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即将正式呈报国务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由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内容和形式均有很大变化。 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演唱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
发布时间:2013.01.07 -
教材编排方法不受保护
教材是汇编作品。其既存在基于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可能存在着基于被选择或者编排的既有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二者同样受到保护。但反映了汇编者选择或编排方法的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发起了25起著作权诉讼,其中,14起案件涉及教辅图书侵权纠纷。笔者
发布时间: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