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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的理论争议:成就与不足
著作权法是涉及全民利益的法律。无论是作品的作者,还是作品的传播者或使用者,著作权法都涉及其切身利益。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可谓漫长而仓促:一方面,修正案很多条款业已经过多年讨论和反复研究;另一方面,在最后阶段,《著作权法》修正案的通过却又显得仓促,还有很多问题条款尚未经过充分讨论和斟酌。可以理解
发布时间:2021.05.20 -
著作权法中的“使用者权”批判
内容提要 在著作权法学界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使用者权”试图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上升为作品使用者的一项具有可诉性的权利。使用者权的提出虽然反映了著作权扩张背景下保护使用者利益,防止公共领域受到过度限缩的希冀,但此种权利不应被创设。理由在于:第一,合理使用等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无法在解释论上获得权利的身份;第二,在国外判例中,使用者权的修辞性质大于实际效用;第三,使用者权的立法论缺乏充分的立法
发布时间:2023.09.07 -
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法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
阅读提示:如何合理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本文作者认为,侵权人能提供合法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证据;使用方式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并应当扩大至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对象仅限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只有满足了以上3个条件,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IP联名等营销背景下生产的文创产品备受关注,但也产生了一些版权侵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没有例外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
著作权修改草案:权力与利益的博弈
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了包括文艺界、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成为媒体和舆论争议的焦点。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解读新法草案的规定,表现出各种各样的态度和情绪,既反映了民众对立法活动参与程度的提高,也表现出公民对有可能施于己身的未来法律的深度关切。 在笔者看来,新法草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波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案的起草部门更多的是彷徨于权力与利益之间,缺乏充分的理性思考,甚至
发布时间:2012.04.16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30年内,第3次修正,4大亮点需关注
这两天,著作权领域,有两件事值得关注,均事关行业发展前景: 一个是立法层面,《著作权法》正迎来第三次修正; 一个是应用层面,国内最大的原创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出现创始高管集体出走,并与作家群体就合同引发争议。 那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阅文集团和网络作家群体们又会从中如何受益? 时隔十年,再次修订。 2020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0.05.08 -
小议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条款的变化
1991年发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后该项内容在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法中均未变动,直至2020年的本次修法中被修改为“(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1]明年正式施行之日,可谓“三十年磨一剑”。 从时事新闻到单纯事实消息的这一变化被各界誉为修法亮点之一,有舆论认为这一修订结束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历史[2]。笔者认同这一
发布时间:2021.01.06 -
陈锦川:适用新修《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
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规定表明,新修订著作权法改变了之前作品类型封闭的做法,采用了作品类型开放的模式。笔者基于理论和实践存在的问题,针对作品类型开放后新类型作品的认定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在认定新的作品类型时,要全面考察其是否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21.01.06 -
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强调“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而其官方解读表示,此处“非法”强调的是在视听节目内容的传播过程之中,必须遵循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抓取和二次创作等必须获得法定授权。[2]此项规范性文件似乎是为了限制“鬼畜视频”而“量身定制”:从制作方法来看,“鬼畜视频”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混剪创作,并且在实践中很少有视频
发布时间:2022.01.19 -
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而非对脱离载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5 -
“机械表演权”的法源澄清与立法完善
【中文摘要】在我国学界,对于机械表演权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直存有争论,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定义过于宽泛,造成其在控制范围上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重合,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3个稿本都未解决此问题,因此建议以“现场性”统辖表演权和放映权,并以此区别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界限分明、简洁易懂和逻辑合理的传播权体系。 【中文关键字】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