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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股东连带责任探究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呈现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公司越发成为侵权主体。在侵权救济中,法院的判赔额虽逐渐增高,但如遇侵权公司的独立财产不足以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侵权救济也最终有名无实。反观公司背后的股东,不仅通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大肆敛财,非法得利,还能凭借着股东执行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全身而退,甚至另立公司重操旧业。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现有
发布时间:2020.01.06 -
EUIPO发布在线知识产权侵权立法措施研究报告
2018年9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在线知识产权侵权立法措施研究报告(Study on Legislative Measures Related to Online IPR Infringements)。该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欧盟成员国是否采用一些具体的立法措施来预防或打击在线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这些立法措施的保护程度。通过分析欧盟成员国对在线知识产权侵权的立法措施,了解相关
发布时间:2018.09.21 -
两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围绕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服务品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等任务,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围绕“以人为本,优化供给”“市场导向,品牌引领”“创新驱动,跨界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
发布时间:2019.10.30 -
知识产权犯罪中市场中间价的认定
作者| 杨方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犯罪中,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经常存在还未来得及销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情况下,既没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作为计算依据,同时,侵权产品也没有标明价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0.05.22 -
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14 -
最高法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14 -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18.09.28 -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以更有效的制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久遭诟病,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增大威慑力,体现出国家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和魄力。 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大势所趋。2013年,我国
发布时间:2017.12.01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六)| 江苏省高科种业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其独占实施的被许可权,诉请判令秦永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秦永宏辩称,其利用自留种子生产商品粮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情形,不构成对“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永宏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经转包的土地经营权达973.2亩,已不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七)| 郑州果树研究所诉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数量超出其购买数量,足以认定其存在繁殖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及权利用尽抗辩。品种权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相比,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要受到更多限制,对于存在进一步繁殖后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抗辩,避免出现以权利用尽为名严重影响品种权人利益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