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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延迟提交专利审查请求不可宽容
2018年2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项清晰且合理的判决,强调印度1970年《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可在申请日起4年后提交专利审查请求,并重申了其在2011年对新日铁诉印度联邦共合国一案的判决。 提交专利审查请求的法定期限 1970年《专利法》第11B条以及2003年《专利法细则》第24B条规定,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以较早者为准)起4年内提交;否则申请不予审查并被视为由申请者主动
发布时间:2018.03.22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金朗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华腾公司、金朗宝公司就第200580018875.3号、名称为“自动涂覆油脂的煎炸锅”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涉案专利属于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发明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
发布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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