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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保护期的著作权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聘请演员表演上述曲目,自行制作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注明原作者;也可以在征得现有录音、录像制品(如郎朗弹奏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表演者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后,使用该录音、录像制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7 -
在视频网站合法下载视频后出售的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如果我从爱奇艺、腾讯等网站上下载视频,整理以后,用于不能连网的平板电脑上使用,用来卖给不能联网的学生宿舍等使用,是否侵权?如果想取得合法使用它们资源的资格,如何取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售其录音录像制品获利的,构成侵权。合法使用录音录像制品,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或联系中国
发布时间:2017.10.17 -
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的形成 自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起,我国立法者就格外关注连续画面的保护,既规定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还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品”。其中,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并存、录音与录像合并规范的现象尤为引人注意。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并非凭空而来。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录像制品相关概念已经出现在保护相关制作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原广播电视部1982年颁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原
发布时间:2023.09.21 -
捏脸美容教学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
“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是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可以模仿拍摄吗?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程某诉高某、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程某录制的“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以下简称“捏脸短视频”)应为录像制品,不构成视听作品,高某未直接使用该录像制品、A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二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发布时间:2023.04.13 -
在线教育中录播视听课程的版权认识误区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等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以及相应排他权。 但这种录像录音制品者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从属于作品的著作权,故其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像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权利主体,甚至侵权比对标准都与作品存在明显差异。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在线录制课程都属于录像或录音制品的范畴。 虽然很大部分的在线录制课程属于录像或录音制品,但并不能否认公众从中
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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