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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电工”构成对“欧普”的不正当竞争
作者| 黄秋平 高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因自身的企业名称、商标被擅自使用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将被告乐清市源景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景亿公司)、乐清市铭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佳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目前铭佳公司已提起上诉。 原告:欧普家喻户晓 被告
发布时间:2020.05.19 -
网络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众的主要购物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一方面极大丰富了大众消费选择,促进了消费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对其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于对传统实体商店的监管,导致通过电商平台售假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立法者关注。平台售假的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给传统商标侵权规则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规则层面,应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尤其是如何把握其主观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制度层面,在遏制网络售假方面,平台到底
发布时间:2022.01.07 -
对竞价排名服务商责任认定的再思考
的关键词商业推广服务侵害其权利而引发的纠纷;从实践看,约有90%左右的此类案件权利人会将竞价排名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中,对于用户购买并使用关键词的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是否构成混淆或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实践中的司法裁判思路较为统一,争议也不大。但对于如何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商的责任,争议仍较大。本文试结合当前已有的裁判观点,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竞价排名服务商
发布时间:2021.09.07 -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举证责任 重复使用 自繁自用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是否成立。2.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的“重复使用”不应简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9.05 -
组织者应对全部被组织者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全部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组织主导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120515.0、名称为“万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
发布时间:2024.09.05 -
同为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履行举证义务有差异导致案件结果大不同
不应予以采纳。因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故判决驳回上海某植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某植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广州某农科公司未提出反证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其提交具备同一性结论的检测意见应被采信为由,提起上诉。 针对某些品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子标记检测法,此时如何审查分子检测报告以及开展同一性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指出,对于
发布时间:2024.10.16 -
专利法律意见书中专家责任的适用考量
风险的管控水平、构建专利保险市场,完善专利保护体系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自2011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开展专利保险工作,积极开发专利保险险种。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主要专利保险产品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等。 虽然我国巨大的专利数量为专利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专利保险在市场表现上一
发布时间:2021.08.06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
发布时间:2012.12.17 -
未经同意,将他人电子书上传网络,是否有侵权风险?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如果我将一些书籍的用电子版上传到网上,这算侵权吗?那需要担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传到网上,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出于商业性目的实施上述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2.26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
发布时间: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