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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考研辅导教材上长期、持续性地宣传、使用“启航学校”、“启航考试学校”等字样,使“启航学校”、“启航考试学校” 在考研辅导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2、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本案中,中创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商标“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中创公司在宣传单、合同中使用了“启航学校Qihang
发布时间:2018.03.01 -
“独家经销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提要: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特威盾公司)仅具有在中国独家销售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权利。由《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知,这种由SILVELOX S. P. A“任命”、由特威盾司负责在中国领域内“独家经销”由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行为。因此,特威盾公司并非“SILVELOX”商标的许可使用
发布时间: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