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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4.1款丨充分运用44.1款,遏制恶意抢注
当前针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愈演愈烈,越来越往规模化、产业化、甚至“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零风险、高收益,年化收益12%至500%”、“存银行不如投商标”已经成为投资商标注册产业的广告语。前年爆出的新闻“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通过剖析这70000余件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发现其15个申请主体股东错综复杂,属于关联公司合谋的大批量注册行为。 然而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
发布时间:2020.02.18 -
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言 “商标恶意抢注”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者抢注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等一类行为。[1]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会对在先权益人造成损失,而且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是各国商标法规制的重点之一。在先权益人依法可以提起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随着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增多,我国加强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相关规制。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特别明确
发布时间:2023.09.06 -
关于商标恶意抢注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首次引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条款”(下称民事赔偿条款),肯定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填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空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积极意义。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例如,针对如何解决该条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与
发布时间:2023.11.14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构成对核定服装类“歌力思”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而“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显然是销售“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皮包类商品的合理使用。两个判决不支持王某永以“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作为抗辩依据的理由均为,商标权人在注册之时有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的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之嫌,因此取得的商标权没有正当性。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可否对商标授权的正当性进行
发布时间:2017.11.02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构成对核定服装类“歌力思”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而“歌力思皮具店”商号显然是销售“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皮包类商品的合理使用。两个判决不支持王某永以“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作为抗辩依据的理由均为,商标权人在注册之时有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的且有一定影响商标之嫌,因此取得的商标权没有正当性。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可否对商标授权的正当性进行
发布时间:2017.11.02 -
2014年《商标法》限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作者:刘东海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于2014年5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这一条款的增加,为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的商品类别进行了限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 对于
发布时间:2017.12.22 -
恶意抢注搅浑了商标竞争这潭水
在中国品牌日前夕,“六小龄童”竟然刷了一把存在感——近日,演员六小龄童在微博晒出了国家商标局的回函,信中商标局表示已驳回了某化妆品公司抢注“六小龄童”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六小龄童姓名权。 六小龄童算是幸运的,恶意抢注品牌商标已经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问题,有的已经到了令人哭笑不得的程度。例如,一自然人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中,包括“HLIAVVEI”“VVEIXIN”等,与华为、微信等
发布时间:2018.05.14 -
“捕鱼达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达人”游戏系由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并且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两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捕鱼达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希力公司为证明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国家版权局2009年12月1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希力捕鱼达人游戏软件V1.0,开发完成日期和
发布时间:2019.05.15 -
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公司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上述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二是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三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发布时间:2019.05.15 -
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落槌
导读 受让人明知商标为恶意抢注商标,仍以攀附他人商誉为目的在同类市场实际使用,并提出反向投诉,造成消费者明显混淆。在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正本清源,对该起恶意抢注商标及受让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纠纷案进行了深入探索,全链条、全方位护航企业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