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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诉赛格威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改判侵权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一案做出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 民初66号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春风动力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判决,改判春风动力主张的商业秘密成立,且被告赛格威等侵犯该技术秘密,判决赛格威赔偿春风动力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本案中,最高院对技术秘密以及与基于该技术秘密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4.10.10 -
春风动力诉赛格威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0.10 -
欧洲专利申请呈增长趋势及欧洲专利局改革
员工的奖励,分给了70%的员工,大概有5500人。 商业秘密并不比专利简单 当被问及商业秘密日益增长的问题时,巴迪斯戴利说他从未认为专利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并理解企业更趋向于采取商业秘密的做法。虽然商业秘密越来越多,专利申请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 他补充说道,人们不要认为商业秘密比专利简单,很多时候商业秘密甚至更复杂。企业需要管理内部流动的信息。选择商业秘密总有合理的理由。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发布时间:2016.04.06 -
未播剧集被曝光,“延禧”还有哪些维权攻略?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剧本或者影视剧的行为,属于侵害剧本及影视剧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
发布时间:2018.09.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 《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2020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21.04.22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在万岩通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管道公司相关项目人员。 万岩通公司主张恰行者公司、陈某、石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即客户名单,其内容包括管道公司客户交易习惯、需求、价格承受能力、项目负责人的性格特点、联系方式、地址以及万岩通公司与其形成的稳定交易关系,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三被告恰行者公司、陈某、石某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
发布时间:2018.10.26 -
中国将首次开展外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31日在北京透露,官方将首次专门针对外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专项行动。 高峰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次专项行动将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是在华外资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二是在商标专用权保护中,重点查处商标恶意抢注和“傍名牌”的行为;三是集中治理互联网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 高峰表示,此次行动具体方案将很快推出,并于近期付诸实施。 此举旨在落实
发布时间:2017.09.01 -
澳大利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四人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日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09.08.12 -
澳大利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四人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日前,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刘才魁、葛民强、王勇为力拓公司中方雇员。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09.08.12 -
商业秘密中“秘密”到底是什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存在客观有用性(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秘密性”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近日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囿于
发布时间: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