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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法院将澄清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近日,欧盟《商业秘密指令》最终通过,该指令首次在欧盟法层面上对企业给予此类特殊保护,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欧盟新的商业秘密制度跟上了美国的步伐,美国防止企业商业秘密被滥用的法律在20世纪70年代就生效了。 新指令将使欧盟凌乱的国内法律协调一致,欧盟现有国内法对遭遇商业秘密侵权的企业给予不同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一些立法并不适用于商业秘密,或是提供的保护非常有限。这意味着企业不愿
发布时间:2016.06.15 -
非垄断产品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认定
01 案 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 02 裁判要旨 (一)非垄断产品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失可依照侵权产品销售收入与权利人产品的合理利润进行计算,而不宜按照权利人相关产品降价的价格差与销售数量进行认定。 (二)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下,应将“民事和解”融入到刑事审判过程中,并将“民事赔偿”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03 案情介绍 被害
发布时间:2023.04.23 -
销售策略型商业秘密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分析
摘要: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属于销售策略,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在计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时应以被告人售卖商业秘密所得财物的全额计算。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23.07.03 -
试论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保护
内容提要 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的关键问题在于何以平衡保密与公开。在应然层面,该制度设计需以多元公正为基本目标、以利益衡平为基本理念、以相对保护为基本模式、以系统治理为基本思路。然而,在现实层面,该制度存在涉密案件紧急保全措施缺位、涉密证据开示规则阙如、涉密人员保密规则粗疏、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规则含糊、涉密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疏漏等问题,与制度应然图景相去甚远。为此,应遵循平等保护、分级保密
发布时间:2023.08.16 -
首例购买商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案
【判决要点】 1.本案原告针对某目的国出口某款摩托车(品牌、排量、型号)对应的数量、单价组合信息足以体现出口目的国的个性需求,展现出交易习惯、市场行情等情况,构成了特殊信息。涉案数据组合作为特殊信息,并非容易获得,而是原告经过长期出口经营活动取得的成果,系原告经过一定努力、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的。综上,原告涉案数据组合作为特殊信息具备商业秘密认定的秘密性要件,不属于领域内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发布时间:2023.12.25 -
丈夫离婚后起诉妻子侵犯商业秘密索赔200万被驳
,在去年的2月份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两人离婚之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去年的4月,李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及企业名称权为由,将阿娟及其两名外甥林雄、林杰告上法院,并索赔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与阿娟当时是夫妻关系,李某投资的企业由夫妻共同经营,那么,阿娟使用该企业的客户资料,也是在其经营职权之内的合法使用,并非属于侵权行为。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王文杰
发布时间:2008.03.26 -
“曝光”核心技术 致单位千万损失
因为自己的贡献大,而公司给的薪酬却太低,沈某辞职后竟将原单位的核心技术秘密放在网上,给公司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沈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日前被公诉至门头沟法院。 沈某原系北京一家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研发员。工作期间,他一直认为自己对公司贡献很大,而公司所给的待遇却很差。 2006年4月底,沈某从公司辞职。离开公司时,他将一些技术资料带出。 据检方指控,2007年4月至5月间,为了发泄
发布时间:2008.02.02 -
华为6名研发工程师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刑拘
1月18日消息,今天上午有媒体报道称,华为内部通报了消费者终端业务的6名员工涉嫌向友商泄露公司内部资料被刑拘。 据知情人士告诉凤凰科技,昨天华为内部确实正式发文通报,只不过并不是网传的“中高层领导”,而是6...
发布时间:2017.01.18 -
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868年。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指出,商业秘密是指能在商业活动中使得使用人获得竞争优势的各种信息,可以是任何配方、图形样式或任何信息的汇编产品。美国最早在Abbot Laboratories v.Norse Chemical Corporation一案中确立了判定商业秘密需要考虑的六大因素:该信息在企业外部的
发布时间:2013.08.07 -
商业秘密的客户信赖抗辩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员工跳槽、客户流失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被告
发布时间: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