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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分类号】 1117031992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30222 【实施日期】 1993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主席令第七十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题注】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发布时间:2007.0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7.1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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