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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将新的出版者权提上日程
3月16日欧盟委员会数字单一市场副主席安德鲁斯.安西普(Andrus Ansip)提出出版者权议案,欧洲出版商理事会表示支持。 3月14日在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复兴里斯本理事会举办的会议上,安西普表达了对新闻业经济格局变化的想法。 在主题为“数字时代的媒体:创新和新的业务模式”的圆桌会议上,安西普评论了数字单一市场的下一步发展,称欧盟委员会需要考虑出台一部新的法律来保护出版行业。 爱沙尼亚政治家在
发布时间:2016.03.29 -
欧洲专利局明确:初始申请文件中未公开的权利放弃可予接受
众所周知,在处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如果该修改在字面上与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有所不同,欧洲专利局的一贯做法是从严处理。 无论是积极修改(如新增若干特征以便进一步限定所主张的专利内容),还是消极修改(如加入权利放弃以便排除原主张之专利内容的一部分),欧洲专利局的这种严格做法都同样适用。如果此类修改从文字上看并不以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为基础,那么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欧洲专利局将对新增的内容不予认可
发布时间:2018.03.21 -
疫情期间欧洲的知识产权注册与纠纷情况
新冠病毒爆发造成的商业影响已波及到知识产权界,欧洲的知识产权局与法院调整了程序以应对这场危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与其他知识产权局一样,WIPO关闭了其在全球的各大办事处,包括瑞士日内瓦的总部。 尽管如此,WIPO表示,《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国际地理标志注册里斯本体系》以及其他管理知识产权的系统在危机期间保持运作。WIPO的仲裁与调解
发布时间:2020.07.02 -
浅谈欧洲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逃不掉的陷阱”
一、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关于申请文件或授权文本修改的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是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的规定。第123条第1款规定了“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程序中进行修改。无论如何,申请人都被给予至少一次机会来按照其意愿进行修改”,这一条款给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审查或者异议程序中对申请文件或者授权后的专利文本进行修改,特别是可以按照其意愿进行修改的机会。 第
发布时间:2020.12.17 -
欧洲专利局发布《2021年专利指数》
2022年4月5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2021年专利指数》(Patent Index 2021)。统计显示,2021年EPO专利申请增长了4.5%;数字和医疗技术是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视听技术和半导体激增;专利申请来源国主要包括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法国,中国的增长最为强劲(24%);华为排名首位,超过了三星、LG、爱立信和西门子。 01 主要专利趋势 2021年,EPO受理188
发布时间:2022.04.14 -
欧洲议会通过欧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2021年11月11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以454赞成票、94反对票和23弃权票通过了“欧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就欧盟即将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举措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欧洲议会议员表示,强有力的、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投资回报以及应对COVID-19和其他全球危机的经济和社会复苏尤为重要。 1. 促进知识产权利用 如果没有创新的解决方案,欧洲将
发布时间:2021.11.23 -
欧洲专利局发布抗癌专利和创新洞察报告
2024年2月1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抗癌专利和创新洞察报告(Patent and Innovation Against Cancer: Evidence from Patent and Company Data)。报告发现,2015至2021年期间,抗癌领域的创新激增了70%。该报告以全球专利数据作为创新的衡量标准,对迄今为止与癌症相关的专利申请进行了最全面的调查,涵盖了诊断、预防、治疗
发布时间:2024.02.07 -
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如超期,费用返还给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局的快速审查程序都是知识产权组合中宝贵的和可执行的关键性因素。 日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决定对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期间进行改革。 早在1996年,就有了欧洲专利申请。2004年,即发布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五年之后,首次发布了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05年和2006年,分别发布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10年,按计划并实现了申请人出席专利审查出的口头
发布时间:2016.05.12 -
欧洲各法院将澄清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近日,欧盟《商业秘密指令》最终通过,该指令首次在欧盟法层面上对企业给予此类特殊保护,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欧盟新的商业秘密制度跟上了美国的步伐,美国防止企业商业秘密被滥用的法律在20世纪7...
发布时间:2016.06.15 -
互联网超链接不侵犯版权
欧洲最高法院——欧洲法院的顾问近日表示,未经作者允许链接到图片网站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观点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法院一般会遵从他的建议。 总法律顾问表示,尽管欧盟规则规定版权作品的每一次传播行为都应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批准,但将超链接纳入这些规则之下会对互联网产生危害。 此案发生在荷兰,GeenStijl网站的一个链接指向一个澳大利亚网站,后者展示了花花公子杂志拍摄的一名荷兰名人
发布时间: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