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复制
-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作者:欧阳福生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要 旨 1.数字技术可以使作品稳定持久地固定在硬盘、磁盘、网络服务器等新型物质载体上,因此,数字环境中也存在复制行为,并受复制权的控制。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包含复制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会侵犯对作品的复制权。但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一次性、不可持续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一种使公众
发布时间:2017.12.01 -
在线音乐独家版权的困局与出路
差异,而且在独创性程度上也难分伯仲。录音是需要录制者大量财力和智力投入的,就算是录制同一首歌曲,其选择、取舍空间也很大,会体现不同录制者的个性偏好。因此,录音不是对原作的机械复制,而是具有独创性的演绎表达。在一些国家,录音之所以放在邻接权而非著作权体系下保护,并非必然的逻辑产物,而是偶然的历史缘故。[2]因此,本文采广义的音乐作品概念,即包括词曲作品与录音制品。 其次,音乐作品虽然在可版权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8.02.27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被告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uperSunshine》等15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200元;3.依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
法眼看“洗稿”“换皮”与“桥段致敬”
“洗稿”?简单来说,一篇文章分为4个层次: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内容的框架布局、每个段落的基本要点和每个段落的具体句词表达。抄袭就是不但抄前3项,而且把复制行为贯彻到了每句话和每个词上。因此,抄袭与否,把两篇文章放到一起,结论立见。“洗稿”也忠诚再现文章的中心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但在具体的句词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变换,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这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有某种
发布时间:2018.06.06 -
20余人复制发行他人公司游戏产品牟利获刑
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并运营“私服”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依法判处其余19名被告人三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4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发布时间:2023.07.27 -
对正版模型进行“简单改动”后出售被起诉
公司内注塑生产、包装成品,并分别冠以新的型号和名称对外销售,涉案金额370余万元。 “所谓的‘简单改动’具体指的是什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问道。 “我们改动了正版模型的小部分数据,主要是比例大小、部分细节这些,然后再生产出售。”涉案人员辩称他们并没有“一比一复刻”,而是进行了修改和变动。 细微差别是否阻却复制关系? 承办检察官表示,涉案的侵权产品会在高度上更高些,细节上亦有一些细微的调整和改动
发布时间:2023.11.07 -
2017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383号〕 ——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协的诉讼目的,应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的收取标准而非作品数量为依据认定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与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
发布时间:2018.04.28 -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 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
发布时间:2018.05.18 -
知识产权“触网” 如何应对挑战?
时代,当我们有机会重新去审视现行著作权法的时候,我们应当考虑到以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为基础的权利的关系,进而给予传播权充分的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分类,存在因技术发展导致列举不完善的问题出现。他建议,从复制权利束、传播权利束的角度重新审视著作财产权。由于互联网内容的传播正逐渐脱离对载体的占有,更加注意给予传播行为相应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8.05.21 -
原告成被告输掉官司,这是为哪般?
原告起诉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却被反诉侵权并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何?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网公司)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联通分公司)及联通分公司反诉乐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乐网公司作为反诉被告需停止侵犯反诉原告联通分公司拥有的“广东联通集中生产管控系统”(下称涉案系统)的软件复制权和署名权,并赔偿联通
发布时间: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