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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业创新
均离不开创新,创新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动力。近段时间,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鼓励企业创新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我国的确存在
发布时间:2020.05.26 -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后首次大修 增加针对互联网行业条款
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次,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按照预订日程,常委会将在本周五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张茅: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发布时间:2017.02.23 -
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而言, 一、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仅从表面形式上看,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1.中创公司课程宣传单中的“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启航学校经注册登记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2001年10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州启航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于200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启航学校的企业名称以及“启航”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创公司的主要股东苏某被启航
发布时间:2018.03.01 -
涉“看见音乐”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38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看见音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
发布时间:2020.08.31 -
“施耐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
知识产权服务首次纳入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采用新型服务模式和技术方法,提供知识产权的确权、检索、分析、诉讼、数据采集加工等基础性服务的支撑技术等服务,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按照《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知识产权服务首次纳入高技术服务企业。 “此次完善后的《办法》将知识产权服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列,不仅
发布时间:2016.03.2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优惠备案新变化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面向中小企业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的备案管理也有所变化。
发布时间:2016.03.21 -
央行再放信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研究局局长王信、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霍颖励、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介绍金融支持区域改革开放创新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就如何推进区域金融改革,促进民营、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作出介绍。他指出,针对民营、小微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融资
发布时间:2019.08.09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