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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鉴定公司取名“法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公司名称中含有“法检”二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为: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
发布时间:2024.07.16 -
从小米与华为之间的专利纠纷中观看高科技企业的攻防策略
近期,小米与华为间的专利大战,无疑成为大众关心中国通信行业发展的一个焦点。本文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分析,乃得以窥视高科技企业在面对专利战时所采用之进攻与防御策略,以及其对市场规则的敏感性和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双赢的结局--专利交叉许可 2023年9月,小米与华为宣布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标志着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大战暂告一段落。这一协议不仅体现了双方在商业竞争中的智慧与妥协,更展示了高科技企业在优化
发布时间:2024.11.11 -
创业之从“猫宁电商”看到的“企业名号”与“商标”那点事
; 以上是属于“猫宁”商标注册成功的和正在申请当中。 还有一些申请了,因为驳回导致无效。 1、在35类上注册的“猫宁”商标情况; 2、在42类上注册的“猫宁”商标情况; 3、在38类上注册的“猫宁”商标情况; 看了以上情况,那好吧,我不生气,我肚大,我看看企业名号,看看在“大帝都”我还能搞个公司不?查询如下: 作为电子商务的公司,“大帝都”已经有人早一步取得了这个名字。虽然企业名号有一定的行政区域
发布时间:2016.10.24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 -
我国钢铁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
日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共同发布的《中国钢铁企业专利创新指数(2019)》报告指出,我国钢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4家钢铁企业获评最具专利创新力企业、39家钢铁企业获评较强专利创新力企业。 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报告对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设计院所等151家单位近五年申请的专利数据进行了全方位分析,从专利创造、专利运用
发布时间:2019.08.15 -
“大德邦兴”一审被判侵权并更名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区法院)对北京大德兴邦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兴邦公司)诉北京大德邦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德邦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德邦兴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大德兴邦公司诉称,其获准注册的“大德兴邦”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被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大德邦兴教
发布时间:2019.09.24 -
全国首例以“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YKK株式会社与某拉链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社会效果良好。 该案原告YKK株式会社系全球知名拉链生产商,其生产的拉链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被告某拉链制造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曾用名称“吉田”从事拉链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6.13 -
“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歧、反思及建议(上)
作者 | 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名称能够起到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能够直接识别、确认经营主体的商业标志。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经营主体保护自身企业名称的主要途径。其中,最主要的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