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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模糊不清,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其外延的边界。从“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 不正当竞争型注册,顾名思义,系指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所为的注册行为。该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
发布时间:2018.03.28 -
喜力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赵秀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国华。 审理经过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以下简称喜力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孚龙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乐喜力公司)、被告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发布时间:2018.08.06 -
微信小游戏,当心陷纠纷!
随着游戏产业的兴起和繁荣,游戏山寨现象也层出不穷,并蔓延到了目前所流行的微信小游戏。近日,游戏《猪来了》开发商深圳萌蛋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海盗来了》开发商北京豪腾嘉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微信小游戏与传统电子游戏的法律保护没有实质性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子游戏既可以作为软件作品,也可以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8.08.09 -
大众点评深陷“抄袭门”,搬运小红书原创内容达百万篇之多?
成为大众点评强劲的竞争对手。大众点评早就瞄准了小红书,看到了其优质的内容为平台带来的可观的流量,和强大的变现能力。 小红书维权到底 目前,针对此次抄袭事件,小红书方面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对大众点评追责到底,帮助用户维权。 据悉,搬运内容纠纷打官司非常麻烦。一般的平台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不负责的,申诉的话大多删除内容即可。这就衍生了一种恶劣的“避风港规则”——“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
发布时间:2018.08.02 -
云南妥甸酱油公司与鼎盛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妥甸酱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芸、李青,上诉人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梦洁,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武含,叶华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双柏妥甸文俊
发布时间:2018.08.23 -
一审判赔千万,新百伦vs新平衡侵权纠纷二审开庭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平衡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王敬印等四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据悉,苏州中院曾于2017年8月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
发布时间:2018.09.06 -
清华大学“清华”字样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24695号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6号楼401-A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学智。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发布时间:2018.11.22 -
老板电器维权香港“李鬼”,二审获赔1000万
。 这不禁让人疑惑,香港“老板电器”与杭州“老板电器”“同宗”?实际上,两者并无关联。 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杭州“老板电器”与香港“老板电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香港“老板电器”侵犯杭州“老板电器”“老板”系列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原审五被告合计赔偿杭州“老板电器”经济损失1000万元。 此“老板”非彼“老板” 据了解,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老板
发布时间:2018.11.27 -
视频广告过滤行为与技术中立
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的广告已不是新鲜事,实践中也有不少因过滤视频广告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中的过滤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尚存在诸多争议。随着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又有一些新的问题产生: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新法第十二条中互联网条款规制的范围?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大义之举,还是不当攫取他人利益以求谋取竞争优势的食人而肥之行?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
侵权商家向电商平台出具虚假授权文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真实印章样式的书面证据,但平台仍然以无法判断为由恢复了删除的链接,权利人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多个侵权诉讼。为防止更多的虚假授权出现,权利人还特别针对被告出具虚假授权文件的行为提出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 笔者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侵权商家为应对权利人的投诉,向电商平台出具虚假授权文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
发布时间: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