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竞争
-
新华社:我国开出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案件最大罚单
销售。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滥用行为调查处处长刘健说,从三家涉案企业的垄断行为来看,一是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三家涉案企业是我国市场上仅有的三家冰醋酸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后,统一了冰醋酸原料药价格,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加重了下游制药企业负担。冰醋酸是血液透析浓缩液的主要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增加了下游生产成本,加重了下游药企成本
发布时间:2018.12.07 -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垄断案
2017年12月,原江苏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2017年2月,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同意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批复》,同意苏州市运输管理处“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明确“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学车辆400辆,其中市区(含吴中、相城)60辆、吴江区60辆、昆山市80辆、太仓市60辆
发布时间:2019.01.10 -
小明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明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统一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除超市发公司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3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
发布时间:2019.01.21 -
施耐德中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施耐德中国3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目前,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
发布时间:2019.01.23 -
又见侵权,“快乐柠檬”引发商标权纠纷
因认为对方擅用其“快乐柠檬”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海仙踪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临城县快乐柠檬冷饮门市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冷饮门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三快公司停止在其平台对侵权销售行为的推广。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仙踪林公司诉称,“快乐柠檬”商标由快乐柠檬国际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于2010年1月28日获得注册
发布时间:2019.02.14 -
一铭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G914687号“”、第10854528号“”、第G1013915号“”注册商标,并将上述产品用于销售。2016年3月21日,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图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鞋子632双。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后的称谓)经调查后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二、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是一家
发布时间:2018.09.20 -
北稻诉苏稻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9.20 -
别被不正当竞争“捅”了“马蜂窝”
虚假点评的账号数量更是微乎其微,马蜂窝已对这部分账号进行清理。随后,马蜂窝还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笔者认为,且不论此次马蜂窝涉嫌抄袭的内容真实比重有多大,但此次风波的引发以及马蜂窝所表现出的坚决态度,无疑显示出原创内容或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泛内容公司的重要资产,其真实性和含金量与一家公司的长久声誉、价值紧密相联。 诸如马蜂窝等旅游信息提供商,定位于旅游攻略网站,其与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18.11.02 -
福建高院二审认定福建山姆公司等使用“山姆”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的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沃尔玛公司一纸诉状将三被告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30万元。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沃尔玛的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200万元。沃尔玛公司与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建高院对该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因沃尔玛公司及其山姆会员商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和
发布时间:2018.11.14 -
“奇艺”字样引纠纷,“爱奇艺”诉“妙奇艺”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奇艺”字样,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妙奇艺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妙奇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诉称,奇艺世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并先后获得
发布时间: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