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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视”商标引纠纷,同方一审获赔300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诉上海太弘威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太弘威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太弘威视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视”文字的商标,及包含“威视”文字的官网、微博、微信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威视”二字;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商标引发纠纷 1999年12月7日,清华同方
发布时间:2019.12.12 -
江西省市监局纠正南昌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9年9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南昌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8月,南昌市教育局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办公室下发了《致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南昌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统一启用南昌市教育智慧后勤管理云平台(“校勤通”手机APP)用于学生在校缴费,要求南昌市西湖、东湖、红谷滩等区只能绑定一张南昌农商银行的银行卡用于缴费,高新区只能绑定一张南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
发布时间:2020.03.03 -
“奥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家居公司)与上诉人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美公司),被上诉人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莫丽斯公司、奥普家居公司的共同委托
发布时间:2020.04.24 -
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公平竞争?严查
6月28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并计划于7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交叉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范围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查处下列
发布时间:2020.06.29 -
赔款50万!陆金所诉外挂软件抢购理财产品不正当竞争
外挂软件竟能抢购自家平台上的理财产品,破坏公平交易,引发用户不满,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软件运营方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该案由审判员金民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俊、姜广瑞共同组成合议庭,采用书状先行的新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今天(2020年8月6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
发布时间:2020.08.11 -
民事诉讼视角下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刍议
作者| 蔡卓森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判定并非难点,引人误解作为其判断标准已经形成共识,但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原告的起诉资格、损害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了自1993年立法制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界定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判断标准,删除了应由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
民事诉讼视角下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刍议
作者| 蔡卓森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判定并非难点,引人误解作为其判断标准已经形成共识,但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原告的起诉资格、损害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了自1993年立法制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界定了不正当商业宣传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判断标准,删除了应由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
首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诉前禁令颁发,保护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前言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声望的定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为积累良好商誉,企业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凝聚了无数员工的心血。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09.07 -
玫琳凯二维码刮码案
案情简介 玫琳凯公司系“玫琳凯” “MARY KAY”商标注册人。玫琳凯公司采用“直销+经销”的业务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柜台零售化妆品品牌,广大消费者通过美容顾问获得个性化的护肤方案等服务。马顺仙系淘宝网店铺 “粉红小铺正品美妆商城”的经营者,该店铺中有各类标有“MARY KAY”标识的美妆护肤商品图片。玫琳凯公司发现马顺仙经营的淘宝店铺将玫琳凯产品刮码后销售,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
发布时间:2021.05.08 -
四川高院发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月17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龙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则天公司)。 2015年,环龙公司将其“斑布BABO”淡黄色
发布时间: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