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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帮”诉“小猿搜题”不正当竞争,索赔5000万
因认为“猿题库”捏造虚假信息造成其商业信誉下降,“作业帮”APP运营者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将“小袁搜题” APP开发者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道歉30日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二原告诉称,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企业,是
发布时间:2017.09.22 -
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改 “傍名牌”最高或罚100万
“康帅博”方便面、“粤利粤”饼干、“营养抉线”饮料……这些广受消费者诟病的“傍名牌”现象,今后或将受到重罚。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
发布时间:2016.02.29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对修订草案的
发布时间:2017.09.07 -
孔祥俊: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下)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 作者简介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原文引注已置于文末,供读者查阅。) 目录 一、关于修订目标 (一)与反垄断法实现了完全的切割 (二)适度增设和着重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法律修订的总体评价 (一)体现了较强的现代意识 (二)体现了较强的市场意识 (三)坚持了竞争法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7.11.06 -
孔祥俊: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上)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 作者简介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原文引注已置于文末,供读者查阅。) 目录 一、关于修订目标 (一)与反垄断法实现了完全的切割 (二)适度增设和着重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法律修订的总体评价 (一)体现了较强的现代意识 (二)体现了较强的市场意识 (三)坚持了竞争法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7.11.06 -
未出版书稿可以给予商业秘密保护
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原告片石书坊公司为确保上述信息不被泄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原告主张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和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只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是市场上已知的图书选题、策划创意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片石书坊公司将我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和接见外国记者等内容作为图书选题加以确定
发布时间:2016.09.06 -
“欧米迪OUM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 (争议商标) 关于第12188580号“欧米迪OUM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6757号 申请人:欧米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安康...
发布时间:2017.10.26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例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如果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构成了知名商品,则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只有在一种形状构造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保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7.09.21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例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如果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构成了知名商品,则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只有在一种形状构造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保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7.09.21 -
虚假"劳斯莱斯4s店"不正当竞争判决书
裁判观点: 《北京劳斯莱斯4s店全国销售010-57118229》一文,既使用了“劳斯莱斯4s店”的表述方式,又预留了联系电话,在德特公司为劳斯莱斯品牌汽车在北京地区唯一授权销售商的事实前提下,上述宣传方式,极易使广告受众产生标注了“010-57118229”联系电话的经营者亦是获得授权的劳斯莱斯汽车经营商的误解。故该文的表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 附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0.24